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职工社保一次性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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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6-03-12 |
| 咨询内容 | 我父亲于85年在滔河乡供销社参加工作,至97年供销社承包门市(并未提及解除劳动合同),现于26年7月退休,但未缴过社保。他有个人档案及85到97年的工资流水,现申请补缴社保,社保局先是通知95年前不能补缴,后通知21年前不能补缴,且是全国范围,但是我一直没找到这个文件。请问我父亲社保能补缴吗,相关文件在哪查询?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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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3-17 |
| 回复内容 | 网民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交企保中心核查处理,回复如下: 您好!您咨询的您父亲1985年至1997年在滔河乡供销社工作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事宜,我中心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社保补缴的范围及办理要求 (一)补缴范围 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二)补缴要求 1.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受理个人提出的补缴业务。 2.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时,应提供补缴职工的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与补缴条件相关的原始材料。其中,补缴超过3年的,还应提供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及其《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或职工本人签订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 二、关于您父亲的具体补缴可行性 您父亲的社保补缴事宜,需由滔河乡供销社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其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该时段与滔河乡供销社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单位应缴未缴情形。 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若认定为企业职工身份、单位原因未参保,可按规定申请补缴对应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比例及滞纳金按我省现行政策执行;若审核认定为无劳动关系,则无法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补缴,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后续办理相关建议 1. 请您及时与滔河乡供销社沟通协调,督促该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补缴材料,按流程办理补缴申请。 2. 若滔河乡供销社拒不配合提交补缴申报材料,您可向淅川县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您父亲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法律文书生效后,凭文书办理社保补缴相关手续。 3.您父亲将于2026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政策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请务必在2026年7月前完成补缴申报相关工作,逾期社保经办机构将不再受理您父亲的补缴申报业务。
淅川县企业养老保险分中心 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