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关于请求重新审查共享单车载人罚款的留言》
提交时间 2025-04-24
来信内容 尊敬的西峡县人民政府领导: 您好!我是一名在校学生(姓名:王灿阳,联系方式:15938868597),现向您反映一起交通行政处罚问题,恳请政府协调处理。 一、事件经过 2025年4月2日,我骑行共享单车(车牌号:未知)时因搭载同伴被西峡县交警大队民警拦下,现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231053281070),处以50元罚款。 二、问题与诉求 “首违不罚”政策未落实 我此前无任何交通违法记录,符合南阳市2023年推行的“首次轻微违法免罚”政策条件,但执法人员未予告知直接顶格处罚,程序有失公允。 共享单车提示缺失 涉事车辆未张贴“禁止载人”标识,运营方(哈啰公司)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客观上导致我误判合规要求。 处罚金额过重 作为学生,我每月生活费仅800元,50元罚款占收入比例过高,远超《行政处罚法》要求的“过罚相当”原则。 三、恳请协助事项 协调交警部门重新核查本案,依法撤销或减轻处罚; 督促共享单车企业完善车辆标识,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加强对“首违不罚”政策的执法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此事件虽小,却关乎基层执法规范与民生感受。恳请领导关注普通学生的实际困难,推动问题妥善解决! 留言人:王灿阳 联系电话:15938868597 日期:2025年4月24日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西峡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5-04-25
回复内容

经核查,2025年4月2日16时21分左右,王灿阳驾驶一辆滴滴青桔共享电动自行车载一名女生(女生违规蹲坐在该电车踏板位置),在白羽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处。王灿阳的违法行为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对其进行处罚,查处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针对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后答复如下:

1.“首违不罚”政策适用于特定的违法行为,王灿阳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的行为(违法代码7008)不属于“首违不罚”范围。

2.王灿阳所驾驶是滴滴青桔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且在车身上张贴有“禁止载人!限一人骑行”的标志标示。并非是哈啰公司的共享单车。

3.王灿阳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的行为,依据《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金额为50元,不存在其反应的故意顶格处罚金额过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