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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抖音商户在平台打广告未标注
提交时间 2023-06-15
来信内容 我日常在抖音APP上浏览各类短视频,浏览中发现很多商家已经在抖音上售卖各种本地餐饮、洗浴SPA等团购产品。我在抖音APP上浏览短视频的时候,抖音平台就会有推送这些推广团购商家的短视频。 抖音向本人推送的商户认证账号“富士烧肉牧场”,发布短视频(视频链接地址为 https://v.douyin.com/UpGnmKT/,推广其“富士·烧肉牧场(建业凯旋广场店)店铺(店铺链接地址为https://v.douyin.com/UptNowK/)和团购产品。这些短视频完全没有任何“广告”标记,看上去像是宣传消费体验,但是都有团购商家的链接在短视频上面(见附件截图)。因此,这些没有任何“广告”标记,又在推团购进行推广宣传的短视频,没有按照《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明确识别,消费者都不能辨认这些短视频是“广告”。所以我反应以上情况,认为抖音售卖团购的商家发布短视频,没有按照要求标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也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就以上情况,对消费者有很强的误导性,并且存在普遍性违法的问题。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发布不具有广告标识的团购商家,要求商家发布的短视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显著标明“广告”!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3-06-20
回复内容

收到来件我单位高度重视,将来件转交直属分局进行处理,直属分局接到“南阳市市场监管局领导信箱来件办理单”来件办理单(序号:GPPS230615703Q)一件,标题为关于抖音用户在平台打广告未标注。来件办理单包含“南阳民间粮仓餐饮(360店)”和“南阳多美奇汉堡”两家商家,6月20日,依据我市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有关规定,直属分局将该投诉分别移交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和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宛城分局。

由于该投诉人此次投诉的事项与之前通过邮寄投诉渠道投诉内容相同,属于同一事件。案件目前已移交辖区分局,正在查办中。办理结果随后将反馈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