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
|---|---|
| 提交时间 | 2019-03-22 |
| 来信内容 |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周光善,男,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57号院5幢1单元402室业主(房屋所有权证号0129583),身份证号码412901194807251516,电话15670218766。 请求事项: 1、行使南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专项维修资金审计。 2、行使南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确认南阳市气象局不具有法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资格,其管理、使用梅溪路家属院专项维修资金,违反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南阳市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宛政[2005]78号)、《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统管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属物业侵权违法行为。 3、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南阳市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宛政[2005]78号)、《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统管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履行代管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定职责。 4、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南阳市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宛政[2005]78号)、《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统管的公告》相关规定,会同南阳市财政局,对南阳市气象局所称的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业主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违规行为,履行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责。 5、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南阳市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统管的公告》的相关规定,会同南阳市财政局,对南阳市气象局明知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业主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却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行为,履行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责。 6、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三十条规定,向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全体业主公布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专户情况。 7、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三十条规定,向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全体业主无遗漏地公布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已售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列支维修项目的施工时间、地点、部位、内容,包括材料名称、价格、数量、用工、费用。 8、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三十条规定,公布1999年房改前,南阳市气象局拆除信号铁塔造成申请人住房楼顶损伤,严重漏雨,南阳市气象局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至少三次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的列支费用和用料用工清单。 9、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三十条规定,向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全体业主公布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专项维修资金列支项目使用专用发票情况。 10、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三十条规定,向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全体业主公布南阳市气象局将已售公有住房上下水管道分支及水表全部更换,并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违规情况。 11、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三十条规定,向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全体业主公布南阳市气象局列支专项维修资金项目所拆除的大量钢管、水表等回收款项记入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的情况。 12、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三十条规定,向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全体业主公布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情况账单。 13、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三十条规定,公布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专项维修资金自1999年起至2018年止历年的审计情况。 14、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三十条规定,同意业主周光善就南阳市气象局、南阳市房管局公布的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复核。 15、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全体业主无遗漏地公布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每年至少一次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部门发送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产权所有住房位于南阳市气象局(简称气象局)已售多层公有住宅楼顶层。1999年房改前,气象局拆除信号铁塔,误操作,铁塔砸在申请人住房屋顶,造成屋顶损伤,严重漏雨,气象局多次维修效果不佳。1999年气象局房改,专项维修资金一直由气象局违法违规管理、使用、保管账目,而拒不依法交存南阳市住房维修基金中心监管,也未依法历年审计、公布。2008年至2014年,申请人屋顶又经气象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至少3次维修,效果极差。2015年漏雨愈加严重,气象局却以专项维修资金用完不予维修。严重漏雨必然腐蚀楼板钢筋危及房屋和人身安全,而因申请人所在家属院既没有业主委员会,也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申请人只好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请求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紧急维修问题。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称:气象局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属历史遗留问题,现在我们也没有办法,你可先垫支应急维修,然后与气象局协商解决,也可依法提起物业侵权民事诉讼。申请人无奈于2016年5月自己垫资紧急维修,但气象局仍以专项维修资金用完不同意列支,不同意将专项维修资金交维修资金中心监管,不同意提请审计机关审计,也不依法重新筹集维修资金,严重侵害申请人的物业权益,民事诉讼正在审理之中。为维护自己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2019年1月2日,申请人向气象局于2017年7月宣布成立的梅溪路家属院“业主委员会”书面申请依法公布历年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无人接受申请。 申请人于同月3日直接用挂号信向南阳市气象局邮寄申请书,申请其依法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全体业主公布相关资金使用情况。但南阳市气象局不答复,不公布。申请人遂于2019年2月11日向南阳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公布,该中心于2019年3月4日下午向申请人复印气象局《关于南阳市气象局与周光善物权纠纷的情况说明》1份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南阳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未纠正南阳市气象局管理、滥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违法行为,致使申请人的物业维修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特要求你局,你中心,履行前述所求15项法定职责。 此致 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并南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 申请人:周光善 2019年 3 月22 日 附:申请人身份证明1份。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
| 回复时间 | 2019-05-24 |
| 回复内容 | 梅溪路气象局家属院周光善同志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按照维修资金中心的职责要求,我单位派人到南阳市气象局对该局梅溪路家属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立情况进行了了解,并告知南阳市气象局要求其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和《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维修资金应统一归集到我市维修资金专户,但气象局未予落实;5月6日,中心对气象局下达了《关于要求南阳市气象局履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的通知》,限期到我中心补建维修资金专户并按规定将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但截至5月15日,气象局仍未履行。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你到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反映相关情况或根据《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电话:622629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