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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投诉枣林街道办在解决占道经营问题上“管理不力”且“管理保守”“拒绝治本”,实质是“得过且过”管理占道经营、叫卖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
提交时间 2025-10-30
来信内容 【位置】长江才苑7号楼出入口与长江中路交叉口西南侧4平米(东西2米,南北2米)的人行道(不是非机动车道)。【问题】该处又西临常庄社区区间路,按照周围道路情况,这里当属绿化和人行道,但因为没绿化,没贴人行道地砖,所以长期被摊贩占据,①摊贩在此占道,堵塞拐弯人、车,尤其是下午下班下学时,这里会拥堵达半小时乃至更久。摊贩占据这里,行人经过只能绕行,或从摆摊的南边钻过去,南边有电线杆斜拉索、有台阶、有停放的电动车、有电动车充电桩横栏杆(1米左右),对行人来说不安全不方便;或从摆摊的北边(长江路的非机动车道)经过,不安全。②摊贩在此占道,多数会开着喇叭持续叫卖扰民,为这个问题我从2022年开始数十次向城管、110投诉,但是治标不治本,城管和警察也是疲惫,有警察说难听话、嘲讽我。【摊贩举例】①2024年夏,摆摊货车(豫rq22c9)长期在此处摆摊且喇叭大声叫卖,下班高峰往来常庄区间道和往长江路东行的人、车经常堵在这里难以移动。此摊贩引起长江才苑7号楼部分业主愤怒,由物业出面联系城管、交警撵了2次才把他撵走。②2025年夏,摆摊货车(豫rq22c9)又来此处,故技重施,长江才苑10楼一户在物业群里反映其叫卖扰民。隔几天,因该摊贩喇叭叫卖扰民,特巡警到场制止,第二天晚上该摊贩叫卖声开得更大,无奈我再报警并在楼下与此摆摊对峙。③2025年上半年,一骑电三轮车(挂方城牌)摊贩(50多岁男)来此占道喇叭大声叫卖“好吃,甜,甜的很!”。我下楼预备拍照反映到智慧城管,该摊贩上前想抢夺我手机,后来他见我报警才离开。隔两天,该摊贩又故技重施,我再打110报警。10月28日,该摊贩开喇叭来此占道经营,我制止,他开口骂我,他举起手机拍照后见我报警,就赶紧离开。半小时后,我找到他,在巡特警的调解下,他才删了照片(摊贩拍照并不是出于履行监督权、也不是为了公众利益,所以侵犯了我孩子和我的隐私权属违法行为)。【分析】①摊贩占道且喇叭叫卖,为的只是自己挣些钱。这是只顾摆摊人自己利益而不顾公众(行人、长江才苑住户)利益。②摆摊占道且叫卖,占据了行人走人行道的权利,扰乱正常交通秩序,威胁行人安全(因为要从南侧钻过去或从北侧非机动车道走过去),损害了长江才苑居民享受宁静的权益(摆摊喇叭声,双层玻璃根本无法阻隔,喇叭声穿窗入户,叫多久室内人就得听多久),对7号楼居民进出构成安全隐患(摆摊挡住7号楼居民进出视线,易引发交通事故)。【此次投诉的原因】我在“智慧城管”和12345反映该处摊贩占道经营并指出了顾及公众利益的解决办法,但是枣林街道“拒绝治本”。【诉求】请从公众利益角度,而不是因管理盲区(人做不到一直盯着这里)而等同于默许摆摊占道,认真研究处理这4平米摆摊占道问题,真正把此处有效省力地管起来,让摆摊的没有这4平米去摆。我提3个办法:a固定圆形石墩或挡车柱,既根治摆摊占道又方便行人通行。b设绿化带和人行道。c设低不挡视线的文化宣传栏。【法律法规】①《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3条规定“不得擅自占用……摆摊设点”,所以摆摊占道不合规。②上述法律13条规定“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搭建……设施”,所以我没有自己直接设石墩等设施,而是请有关部门处理。③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④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63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回复时间 2025-11-03
回复内容

2025年10月31日上午11时30分,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接收此投诉案件后,大队立即通知直属枣林中队联合枣林街道执法中心工作人员对反映点位进行实地核查。处理措施:1.执法人员对该点位及周边摊贩占道经营、高音叫卖行为进行集中清理,对违规摊贩依法依规进行劝导教育。2.增加该区域巡查频次,尤其在下午下班、放学等高峰时段安排专人值守,强化动态管控,避免问题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