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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南阳市卧龙区青华乡蔡庄村村民私自占用耕地养猪扰民的投诉
提交时间 2021-04-12
来信内容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南阳市畜牧局的各位领导: 现投诉南阳市卧龙区青华乡蔡庄村村民“无证”私自“占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猪圈,私自养猪。并且在村内村民住宅区,搭建大型猪圈,造成环境污染,地下饮水安全隐患、空气中异味难闻。 望相关各级政府部门,核实真实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 投诉人:魏宗彦 联系电话17724839477 相关法规依据: 农村养猪需要办理以下证件: 一、《营业执照》 兴办小型养猪场,个人应向养殖用地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报备乡镇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预核手续(场名预核),然后再进行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般在农村兴办小型养猪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即可。 二、项目备案手续 到当地畜牧部门办理养猪项目备案手续。 三、环评手续 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编写环评报告或者自行准备相关资料,然后送环保局进行评审,最后评审通过才能拿到批文环评手续。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持单位法人身份证及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当地动物检疫检验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根据 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高标准基本农田相关法规: 基本农田五不准 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明确规定,对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即: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4] 相关照片依据:网络原因,无法上传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回复时间 2021-04-19
回复内容

市民: 你好!
        关于来信内容我局回复如下:
    南阳市卧龙区青华乡蔡庄村村民“无证”私自“占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猪圈,私自养猪,并且在村民住宅区,搭建大型猪圈,造成环境污染,地下饮用水安全隐患、空气中异味难闻。
        调查情况:该件中提及青华镇蔡庄村两家养殖场,其中华远峰养猪场建场时间是2014年9月,无任何手续。现存栏生猪38头,建有约90立方米的沉淀池。旁边一个渗坑,但未见外排。华远金养猪户,位于华远峰养猪场正南方的位置,位于村庄边,2020年建,起初是打算建房住人的,后因矛盾问题改为养猪,舍内存栏3头母猪,建有约50立方米的沉淀池。为全封闭舍内养殖,未见外排。
        处理情况:一是对该场进行现场环保普法培训。二是张贴《卧龙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告知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三是督促华远峰养猪户及时清理渗坑污水,在渗坑处扩建100立方米的化粪池,限期2日内完成。四是依据河南省畜禽养殖规模标准,规模以下养殖场不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