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督促办案申请,保障公民合法建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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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5-07-27 |
| 来信内容 | 督促办案申请书 申请人:刘华乔,男/女, 1981年 5 月 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邓州市张村镇路寨村17号,身份证号: 411381198105264554 ,联系电话:13533225151 被申请人(办案机关):邓州市公安局张村镇派出所,地址:河南省邓州市张村镇古镇路与政教路交叉路口往东北约60米,负责人: 尹宝(所长姓名),联系电话:18039680222。 一、申请事项 请求督促邓州市公安局张村镇派出所(或具体办案单位)依法对刘德合、贾玉芝及子女等人等村民干扰申请人合法自建房施工、故意损 毁财物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而非仅作调解。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邓州市张村镇路寨村村民,于2025年04月依法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法建设自住房屋(地址:邓 州市张村镇路寨村刘家庄17号)。 自2025年07月起,刘德合、贾玉芝及孙女、等多人多次以“土地权属争议”“施工影响生活”等为由,到申请人施工场地阻挠施工(具体 时间:如2025年07月10/11/12日、07月26/27日等),采取破坏已完成墙体,阻挡及威胁施工人员作业等方式干扰施工(详细描述每 次干扰行为,可附关键时间节点)。 申请人已多次报警求助(报警记录编号: 等),张村镇派出所虽每次出警但仅作简单调解(调解记录可附),未 对干扰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截至申请日,申请人因施工受阻导致: 建筑材料损失:4吨水泥(价值1800元)、2吨沙石(价值2000元)等被损毁或浪费; 误工损失:施工队23人停工16天,造成人工费损失80500元; 吊车、铲车、搅拌机租金:1000元/天/吊车、800元/天/铲车、800元/天搅拌车,施工设备租金费用:(1000元+800元+800元) X16=41600元; 工期延误:原计划2025年08月完工,现因干扰无法推进,面临违约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第49条(故意损毁财物)之规定,刘德合、贾玉芝及子女等人的行为已 涉嫌违法;损失已达50000元以上,超过6次以上破坏及干扰,已构成《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然而,张村镇派出所未对违法行为人未作出行政处罚(或未刑事立案),仅以“邻里纠纷”为由调解,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持续受损,问 题始终未解决。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7条(“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 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 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及第168条(“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之规定,特申请贵单位督促张村镇派出所依法对刘 德合、贾玉芝及孙女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制止不法侵害。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7条、第168条;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立案条件)。 此致 邓州市公安局(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邓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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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08-11 |
| 回复内容 | 网民刘先生: 您好!根据您反映“督促办案申请,保障公民合法建房权利”的信件,已收悉!邓州市公安局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抽调专人成立核 查专班,对刘华乔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经调查,对双方涉及的违法问题汇报法制部门,拟对刘德河阻拦施工的行为以寻衅滋事行政处 罚,拟对刘华乔以殴打他人行为行政处罚,目前正依法办理中。关于刘德河阻拦刘华乔家建房一事,张村派出所民警已向刘德河告知有 问题可以向村委反映,村委解决不了可以向镇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