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综合保税区业务范围咨询 |
|---|---|
| 提交时间 | 2025-08-13 |
| 来信内容 | 请问在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哪些业务,比如进出口贸易、加工制造、仓储物流等?是否有禁止或限制开展的业务类型?对于跨境电商、研发设计等新兴业态,是否有特别的支持或规定?企业开展业务时需遵守哪些特殊监管要求?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 |
|---|---|
| 回复时间 | 2025-08-15 |
| 回复内容 | 刘家奇先生/女士您好: 感谢您对南阳卧龙综保区的关注,现对您的业务咨询回复如下: 1.综保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3.对于跨境电商,依据2024年11月25日海关总署公告〔2024〕1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其中提出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在综保区内开展保税研发业务,除禁止进境的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研发进口料件保税,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实施监管。 4.综保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时需遵守的特殊监管规定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执行。具体业务、监管要求可致电0377-60320021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