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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违规收取燃气初装费
提交时间 2025-10-28
来信内容 本人于2019年11月3号购买的新野县建业森林半岛二期的商品房为预售房,开发商违规收取了燃气初装费2600元,咨询12315的客服回复18年3月1号后取得士地使用证的开发商不得另行收取燃气初装费。所购买的商品房开发商是2018年12月3号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另有《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166号文件第四项等二条指出,2021年3月1号后在建和新建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销区域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暖管线及配套设施含气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2021年3月1日建业森林半岛并未交房,还处于在建状态,豫事办房产信息中显示2021年10月15日竣工,2021年12月14日取得不动产证,故此项收费为不合理收费,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帮助处理开发商的不合理收费问题,退还业主缴纳的燃气初装费。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业主不符合退费政策。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5-10-31
回复内容

赵远先生:

您好!关于“违规收取燃气初装费”的留言收悉,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豫政办〔2021〕66号文件中“2021年3月1日后在建和新建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在建和新建设项目界定问题,2021年5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指引》的函中指出:2021年3月1日前已按照原有供给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原则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应当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您咨询的新野县建业森林半岛二期商品房燃气工程安装费用问题,因该项目是在2018年12月3日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150号)第三十二条:“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费用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价,不得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