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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请贯彻落实中央政府法律法规,撤销2006年和2019年违法为叶松林、刘长乾、刘东阳颁发的豆腐店139号房产证
提交时间 2021-10-11
来信内容 国务院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文件均明确禁止通过“村改居”方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贵局于2006年11月13日 拿我的豆腐店村13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过户给了袁庄村的村民 叶松林和城市居民 省四建的木匠 刘长乾 房产证、并且强行未经省政府法定程序征收把土地性质由集体性质改为国有,因为她们夫妻二人不符合宅基地的使用权。2019年3月26日及27日,又违法拿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她们两人办理了不动产证。下次行政诉讼开庭于1月21日中级法院,我必将告到省高院、最高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论证贵局为她们三人办证和改变我的集体土地性质是否合法。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1-10-12
回复内容 网友你好,南阳中院已对你的诉讼做出判决:2019年9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13行终263号行政裁定书。政裁定书认为:上诉人梁河对于其与第三人叶松林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性有异议,系对民事法律基础关系持有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上诉人梁河应先解决民事争议,待民事争议解决后另行解决行政争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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