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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国法函[2005]36号文。尊敬的领导,我只想公开透明的反应问题
提交时间 2021-09-27
来信内容 国法函【2005】36号文 颁布于2005年3月 。贵局于2006年11月13日过户了我的豆腐店139号集体土地自建房给非豆腐店村的城市居民和外村村民。我只是想公开的指明和反应贵局档案材料有误,肯定通过信访的方式解决不了问题。但是,我相信公开反应问题,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信访是中央人民政府赋予每个人民不可剥夺的权益和自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文)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可见户口转变并不导致集体土地转为国有,还应当履行征收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兰陵县既没有给农民一分钱补偿,又没有要求农民向政府移交土地,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1-09-28
回复内容

2019年9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13行终263号行政裁定书。政裁定书认为:上诉人梁河对于其与第三人叶松林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性有异议,系对民事法律基础关系持有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上诉人梁河应先解决民事争议,待民事争议解决后另行解决行政争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请您按照两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上诉人梁河应先解决民事争议,待民事争议解决后另行解决行政争议。

待民事争议解决后另行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这一规定合理合法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