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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标题 | 关于南召县四棵树乡神仙崖村农村坡地纠纷案件王青付在政府调查中所作陈述的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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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6-03-09 |
| 来信内容 | 事由:针对贵局2026年3月9日《受理回复》中引述的王青付关于“赡养问题”及“钓鱼台房子拆迁”的陈述,本人现作出如下补充说明,以正视听,防止片面之词误导调查结论。 一、关于“父母仅由王青付一人赡养”问题的说明 王青付在调查中声称父母仅由他一人赡养,并以此作为其独占山坡补偿款的理由。对此,本人说明如下: 赡养父母是所有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父母是包括王青付、王青春、王青瑞、王青保在内的所有子女共同的责任,绝非某一人可以单独主张的权利。 王青付的“一人赡养”说法毫无事实依据。 事实上,多年来所有兄弟姐妹均以不同形式履行了赡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医疗陪护等。王青付所谓“仅由他一人赡养”完全是无稽之谈,其目的是为自己独占家庭共有财产制造借口。 王青付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一人赡养”的主张。 在调查过程中,王青付并未出示任何能够证明其他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证据(如法院判决、调解协议、基层组织证明等)。其口头陈述属于单方片面之词,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赡养义务与财产共有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问题可以通过家庭内部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但不能将赡养付出直接等同于对共有财产的独占权利。王青付以赡养为由侵占本人份额,于法无据。 且王青付陈述的给每个兄弟2万元补偿款,并无实际支付行为,仅限口头诉说,他并未向我支付过任何坡地出租款。 二、关于“钓鱼台房子拆迁与王青付有关”问题的说明 王青付声称本人位于南阳钓鱼台的房子拆迁补偿与他有关,暗示其对该房屋有贡献。对此,本人郑重澄清如下: 该房屋是本人妻子所在村的宅基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王青付无关。 钓鱼台村的宅基地是分配给本人妻子的,房屋建设资金来源于本人与妻子的共同收入,此房屋与王青付无任何金钱关系。 王青付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该房屋有关。 任何涉及财产关系的重大事项(如出资、借款、共建等)都应有相应的书面证据(如协议、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王青付在调查中仅凭口头陈述就想将他人财产与自己挂钩,纯属捏造事实。 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已依法处理,与本案山坡纠纷毫无关联。该房屋被拆迁,补偿给了本人妻子及女儿(户口在钓鱼台村)。本人户口一直在南召县神仙崖村,并未在钓鱼台享受拆迁补贴。这是另一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山坡共有权纠纷没有任何交集。王青付故意将两件无关的事扯在一起,目的是混淆视听,转移调查人员的注意力。 三、王青付的陈述属于典型的“片面之词”,不应采信。 综合以上两点,王青付在调查中所作的陈述: 赡养问题:无证据支持,且混淆法律关系; 房屋问题:纯属捏造,与事实完全不符。 其真实目的是为其独占34万元补偿款制造借口,同时试图将家庭其他成员的注意力引向不相干的事项,以掩盖其无权处分、侵占共有财产的本质。 恳请贵局在后续调查中: 对王青付的陈述严格审查,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不能仅凭其口头说法采信; 不受其片面之词干扰,继续围绕山坡共有权这一核心事实进行调查处理; 依法确认本人对租赁范围内山坡的个人份额,并纠正王青付的无权处分行为。 四、重申本人核心诉求 本人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王青付如何编造借口,都无法改变以下事实: 本人是山坡的合法共有人; 村委会不通知所有共有人,仅让王青付一人签约,构成行政不作为和协助侵权; 王青付一人签约属于无权处分; 本人的个人份额应当得到确认和保护。 恳请贵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农户成员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说明人:王青春 日期:2026年3月9日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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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3-16 |
| 回复内容 | 王先生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是该村家族成员之间以及与村委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发包和承包关系不存在问题,不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属于我们农业农村部门的职权范围,建议由所在乡镇政府、司法机构和神仙崖村委共同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