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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咨询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装修提取公积金相关政策
提交时间 2026-07-31
来信内容 近期前往公积金业务窗口申请“5年内自住商品房装修提取公积金”业务,工作人员告知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不在此项业务受理范围,不予办理。咨询两个问题: 1、依据《南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是否有明确条款将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装修提取公积金排除在外?如存在相关规定,请告知具体政策条款内容。 2.工作人员告知我的拆迁安置房五年内不能以装修提取公积金,为何房屋竣工十年后又可以以翻新装修的提取公积金? 期待官方的回复,感谢!r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时间 2026-08-03
回复内容

吕松先生:


您好!您于2026年7月31日通过我中心咨询渠道反映的“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装修提取公积金”问题收悉。我中心工作人员已于2026年8月3日与您电话沟通,进一步核实了相关情况。现就您提出的问题,正式答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有明确条款将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装修提取公积金排除在外”


经查,《南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政策中,并未单独设置条款将“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整体排除在装修提取范围之外。装修提取的核心条件为:


·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

· 能提供该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如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经备案的购房合同等);

· 在规定期限内(如购房后5年内)发生真实装修行为。

因此,拆迁安置房本身不属于禁止提取的情形。但根据提取管理规定,必须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经核实,您所持有的拆迁安置房目前尚未完成不动产权属登记(即“未确权”),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故暂不符合装修提取的受理条件。工作人员当日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在于权属材料不齐备,而非因房屋性质为“拆迁安置房”而拒绝。二、后续建议


1. 请您尽快联系拆迁安置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取得合法权属证书。

2. 确权后,如您仍有装修提取需求,可携带相关材料,至我中心服务窗口或通过线上渠道提交申请,我们将依法依规为您审核办理。

3. 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拨打我中心服务热线 0377-12329 或直接咨询窗口工作人员。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