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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请求党政府依法拆除违建、恢复宅基地原貌
提交时间 2025-06-20
来信内容 老房子是197几年建的,2021年建新房前至今,从我家一直在此居住生活,权属明确(椿树界),不存在纠纷,不属于争议地块。 1)2021年建房前后卫星图等显示,对方于2021年建房时候在本人权属范围内新建违建; 2)2017确权图测量公示图已明确我家院墙边界位置,对方老房子的位置;若不够可以再调阅197几年初次划分宅基地使用权档案、老房子时地籍档案、从197几年到2017年之前还有几次测量确权档案、2021年建房房宅审批表上两家界应是当年的椿树界; 3)2023年10月乡镇村调解双方时已经厘清事实:197几年当时双方(六户家)小椿树界位置、原貌。 在以前信中已经陈述对方不法言行,报警记录、视频等。对方长期纠集家族势力,威胁、恐吓村民,阻挠正常生活维权,符合“村霸”特征,这种涉及暴力威胁、长期欺压,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而非仅按纠纷调解移交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调解的局限性面对村霸黑社会,调解无法有效制止其违法行为,反而助长对方嚣张气焰。我可以通过12337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提交线索,彻查对方涉黑恶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家依法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建院墙院门、安装监控、安放野猪夹子(明确提醒村委和周边邻居)、养狗、烧火棍、擀面杖和农具等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2021年到现在已经过4年,申请执法部门拆除对方违建。我家可以送给对方《拆违腾退告知书》帮对方拆除。 证据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B5S489ptTWbQXPp0er_NEw?pwd=3456 提取码: 3456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13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宅基地使用权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违建。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多次强占土地、威胁村民,符合“情节恶劣”。 《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若涉及强占)。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若涉及团伙欺压,可定性为恶势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村集体决定不得侵害村民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工作顺利,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桑庄镇
回复时间 2025-07-02
回复内容 在接到单件后,镇村相关领导立即与村委取得联系,之前反映人通过法院反映该问题时败诉,反映人不服判决要求重新审理,但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均无法联系到反映人,目前该案件一直拖延未审理,反映人一直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