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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请求重新审核“商转公”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的情况反映与申诉函
提交时间 2026-03-10
来信内容 致: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 反映人: 申艳滨 联系电话:18537755781 事由: 对“商转公”业务中被认定为二套房持有异议,请求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尊敬的中心领导: 本人于2026年1月前往贵中心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在办理过程中,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因本人名下在南阳市宛城区已拥有一套72平方米的房产,故本次申请办理“商转公”的房屋(位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不能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本人对此认定结果持有异议,认为该认定未能充分考虑“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特殊行政地位,与事实及政策精神不符。现将具体情况反映如下,恳请领导予以复核。 一、 事实情况 1. 本人名下现有房产情况:本人确在南阳市宛城区拥有一套建筑面积约72平方米的住房(不动产登记地址为宛城区)。 2. 本次申请“商转公”房产情况:本次申请办理“商转公”的房产坐落地址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利民社区建业新筑15橦1单元202。该房产是本人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所购的唯一商品住房。 二、 异议理由与依据 贵中心工作人员认定本人家庭已有宛城区房产,故示范区房产为二套房。本人认为此认定过于机械,理由如下: 1.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是独立运行的省级功能区,并非宛城区的下属行政区。根据公开信息,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是河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城市新区,是一个实体化运作的功能区,承担着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其管辖的白河街道、枣林街道、姜营街道、新店乡等区域,在行政管理上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虽然在行政区划代码和不动产登记历史上可能仍沿用“宛城区”,但这主要是历史沿革和统计口径问题,不能改变其作为独立功能区的实质。 2. “认房”政策应考量房产的实际所属功能区域。住房公积金“认房”政策的初衷,是区分居民家庭在不同区域的实际住房持有情况,以体现政策的公平性与保障性。本人名下宛城区房产与示范区房产,分属两个不同的、实体化管理的城市功能单元。将功能区内房产简单等同于其原属行政区的房产进行套数认定,忽略了功能区独立存在的现实,可能导致政策执行与实际情况脱节。 3. 该认定结果加重了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负担。本人购买示范区房产系出于实际居住改善需要。若因不动产登记的历史沿革问题而被认定为二套,将适用更高的贷款利率(二套房5年以上利率3.075%,远高于首套房2.6%),显著增加家庭财务负担,这与公积金制度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宗旨有所出入。 三、 核心诉求 恳请贵中心领导及相关部门:重新审核本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情况。考虑到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作为独立省级功能区的特殊地位,请求将本次位于示范区的“商转公”房产,按照“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予以认定和执行。 本人理解贵中心执行政策需有依据,但也相信政策的执行应兼顾实际情况与合理性。示范区的发展是南阳城市扩张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市民在此安家置业。希望贵中心能对此类普遍性问题予以关注,明确或优化针对功能区内住房的认定标准,使政策更精准地惠及于民。 随函附上相关房产证明复印件,以备核查。期盼您的回复与解决。 此致 敬礼! 反映人: 申艳滨 日期: 2026年3月10日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时间 2026-03-11
回复内容

网友你好:

根据《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中对住房套数的认定:“家庭住房套数应以我市购建自住住房所在地(以下简称“购房地”)的各县、各行政管理区为统计单位和范围,并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该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国有出让和划拨)住房数量(含共有产权)予以确定。”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提供的归属地来认定住房套数。依照您的反应目前显示宛城区两套房,所以按照二套房贷款业务办理。

 

信贷科

2026.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