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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民政动动嘴,百姓跑断腿
提交时间 2019-11-29
来信内容 您好:我是今年11月份需要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方是河北省的,已经怀孕7个月,小孩出生后需要结婚证上户口。但女方家人不同意这门婚事,把户口簿藏起来了。我们就按照结婚登记条例中无法出具户口本需到户口所在地户籍室开具户籍证明的方法,从方城带着女方去河北开了户籍证明,为了试试户籍证明是否可以登记结婚,特地拿户籍证明到女方民政局问,民政局了解情况后说可以登记,我们才回到方城民政局,但民政局先是以户籍证明没有婚姻状况为由不予办理,后来又说婚姻状况一栏必须有,可以不填。没有办法的我按照民政局的说法到方城县便民服务中心去问,派出所回复我:我们户籍证明的格式和河北的不一样,但也没有婚姻状况,国家现在取消了单身或未婚证明,民政局的要求我们开不了。后又返回民政局,把派出所的说法给民政局反应,民政局表示办不了,说你说河北可以办理就让我去河北办理,我说:去河北一来一回几千里地,现在女方怀孕月份大,不方便。民政局表示那没有办法。于是我又带媳妇去河北办理登记,到河北民政局当天就办理了结婚登记。 我们不知道是不是方城民政局执行的不是中国的婚姻法,还是方城县有自己的婚姻法和全国不一样。 一个结婚登记,我们来回跑了几千里,花费了几千块路费。真正提现出了(民政动动嘴,百姓跑断腿),希望民政部门认真学习相关业务,不要搞的百姓很为难。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 2019-12-20
回复内容

贾先生:

您好!

接到您的来信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敦促方城县民政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经核实,您到方城县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女方未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而是提供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未标明用途。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给予办理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临时身份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明”用途为非婚姻登记使用的,不能用于办理婚姻登记。因为您当时所提供的户籍证明上没有标明以上用途,又因为公安户籍网与民政网没有共享,所以当时未给予办理结婚登记。

感谢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南阳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