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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镇平县交通运输局乱罚款
提交时间 2022-08-31
来信内容 投诉信访材料 2022年6月20日,豫HT6331从济源市拉玻璃前往湖北省荆门市,总重不超过49吨,上高速过磅也不超限,通过张林超限检测点时,司机看见电子情报板上显示超重,于是马上调头重新过磅检测,电子情报板上显示不超重了,司机才开车离开。【可查看现场监控】 2022年6月21日,豫HS8267从焦作市铝杆前往湖北省宜昌市,总重不超过49吨,上高速过磅也不超限,通过张林超限检测点时,司机看见电子情报板上没有显示超重,就开车离开了。 两个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告知书上没有公章,应该没有法律效力。 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执法机构对录入违法数据库的数据信息,应当在30日内制作《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告知书》,通过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将涉嫌违法车辆号牌、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在30日内到指定地点或利用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6月21,22号的违法行为,7月28号才制作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告知书,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 两个车有行车轨迹图和高速收费票据为证。 请求撤销两个车网上违法记录。 焦作市武陟县 董卫民 13938164333 2022年8月31日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回复时间 2023-06-02
回复内容

接到市长信箱网友投诉信息后,我局即转镇平县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镇平县交通运输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单位调查了解。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经调查,镇平县交通运输违章处理中心李国安主任解释告知书不是决定书,没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盖公章。至于司机调头重新过磅检测,电子情报板上显示不超重了,在镇平县交通运输局的非现场执法综合管理平台上查询不到。2022年9月2日下午,镇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工作人员王照永 (17637786172)与董先生联系,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通过沟通,董先生将 6月20,21日的豫HT6331、豫HS8267货车的行车轨迹图和高速收费票据等相关佐证材料邮递到镇平县交通运输局。本着便民服务的宗旨,如佐证材料审核通过后将撤销本次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