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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小区产权证问题
提交时间 2021-07-31
来信内容 你好局长,我是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红泥湾街四和社区的业主,12年,建设的城乡一体化新型社区的示范小区,房地产说是经市里批准建设的,开发商买房子当时承诺有产权证,这都等了七八年了,未提及有证,目前说办不了,请问,如何能捍卫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后续拆迁,没有保障,咋办,我们都是农民,辛苦一辈子也挣不了几个钱,目前中达集团在这里建立了清河湾项目,也是秉承城乡一体化示范小区,大肆开发,也貌似没有证,请问能不能下证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1-08-03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基本情况:

网友询问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红泥湾街四和社区的业主,12年,建设的城乡一体化新型社区的示范小区,房地产说是经市里批准建设的,开发商买房子当时承诺有产权证,这都等了七八年了,未提及有证目前说办不了,请问,如何能捍卫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后续拆迁,没有保障,咋办,我们都是农民辛苦一辈子也挣不了几个钱,目前中达集集团在这里建立了清河湾项目,也是秉承城乡一体化示范小区,大肆开发,也貌似没有证,请问能不能下证证。

对以上问题的答复:

城乡一体化新型社区的示范小区所在地,不属于我中心不动产登记范围。根据不动产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建议韩先生向不动产所在地反映上述问题。

处理结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实行依照当事人自行申请登记的原则。由于开发单位没有携带建设房屋的合法有效资料,前往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造成业主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只有完成首次登记后才能配合业主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应由所涉及的民事主体来启动申请,登记机构处于服务角色,登记机构不能干涉民事行为,这是民事主体对自己事务自我决定和处理的表现。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怎样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一方对原合同有异议属于双方的民事纠纷,业主可根据购房合同、协议走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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