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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 南阳智圣公证处违规公证,请求依法撤销第6932号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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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5-03-22 |
来信内容 | 南阳市智圣公正处于24年10月5日派公证员崔万晓和助理曲继军来到焦作市沁阳市的兆禹农资经销部,为新乡市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有关“百农607”麦种销售的证据保全,并于10月8日出具了2024豫宛智证内民字第693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违反以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一、公证当事人帝益麦公司与“百农607”麦种相关公证事项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依据公证法第31条第二款之规定,公证机构应不予办理公证。但是公证员在没有认真审核的情况下,违规进行了公证。第二、公证员违规跨区公证,公证程序规则第三章第14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该公证事项的双方当事人一个在新乡市延津县,一个在焦作市沁阳市,和事由发生地都不在南阳市,智圣公正处在利益驱使下,多次为郑州鼎邦公司违规公证,其必有不可告人的利益输送关系。该公证书被另一方河南曙地依种业有限公司利用,作为证据将我方告上法庭进行恶意索赔,严重损害了我方利益。我方依法向南阳智圣公正处寄函申请撤销公证书,收件人赵梦楼拒不签收。请求:1、查明智圣公正处和郑州鼎邦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利益输送关系,依法严惩。2、依法撤销违法违规的2024豫宛智证内民字第6932号公证书。3责令智圣公正处赔偿我方相关损失。 此致 南阳市司法局 河南省沁阳市兆禹农资经销部 史兆禹 2025年3月22日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南阳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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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5-03-25 |
回复内容 | 先生,您好。您的信件已收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以及《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相关规定,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南阳市智圣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同时对该公证处做出的撤销或不予撤销决定有异议时,既可以向南阳市公证协会书面提起“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若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上班时间电话咨询公共法律服务科,电话:0377-638808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