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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 宠莱克店铺欺骗执法人员,多次销售和多平台销售假兽药(国家二类疫病狂犬病毒兽药),宠物已经死亡求伸冤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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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4-06-20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省长/农业农村厅,您好! 本人3月份从网上购买几款假兽药诊断制品(犬细小、犬冠状病毒抗原试纸条),劣质的假兽药延误病情诊断导致宠物死亡。后通过南阳12345平台投诉宠莱克店铺销售假兽药。 经过多次信访,依然未能解决,信访和举报过程如下: 20240409通过河南12345信访举报,无回复!无结果! 20240429通过南阳12345投诉!20240509南阳宛城农业农村厅回复:确认产品无兽药批文,责令假兽药下架,处理结果再进一步调查处理中。但店铺实际并未下架产品,且继续在京东、淘宝、拼多多等网上平台继续销售假兽药!违法销售金额数百万以上;属于执法犯法! 20240517通过河南12345二次信访举报,不予受理告知,后转给南阳各地农业农村厅!无回复!无结果! 20240517又通过电话举报给南阳农业农村厅,从市里到宛城区一层一层推,最后到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号码:13523658697,张吉昌)多次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 20240521通过南阳12345二次投诉执法不严!无回复!无结果! 20240527通过拼多多平台买到的产品,店铺又更换了另外两家无批文的生产企业为店铺代工,属于知法犯法! 20240613通过京东平台继续买到假兽药2盒,狂犬病毒抗原试纸条(国家二类动物疫病,兽药管理)和弓形虫抗原试纸条(国家三类动物疫病,兽药管理),也就是在执法后,店铺一而再再而三的多次继续销售假兽药,知法犯法,无视执法,欺骗执法人员,欺骗消费者! 20240517至20240620期间,通过不低于10次的短信、不低于10次的电话联系南阳市宛城区农业执法部门,有部分电话录音。每次都说已经责令下架,实际上宠莱克在京东平台又新开一个店铺叫“宠莱克京东自营旗舰店”这个店铺卖的的正规兽药,用于展示给执法人员看。另一个店铺“宠莱克官方旗舰店”继续假兽药为的是降低积压的假兽药库存。这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也电话告知了执法人员张科长,属于欺骗执法人员! 针对本案件的执法处理,已经让民众对于执法的公信力产生了质疑! 1、既然执法部门已经责令假兽药下架,为什么时隔10几天店铺还要知法犯法?店铺不但不下架产品,还继续找多家无批文企业生产假兽药?性质十分恶劣!玩弄法律玩弄消费者!继续销售的行为是对执法的蔑视,执法的公信力何在?这种执法力度根本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 2、公民具有对执法不严监督的权利,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多次责令店铺下架,为何实际没有下架?为什么已经电话告第二次、第三次销售假兽药,为什么不处理? 3、既然12345已经官方回复我销售假兽药情况属实,为什么不立案?宠莱克销售假兽药多年,且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平台都在销售,后台查询销售假兽药赃款至少百万以上。本人死去的宠物买入4000多元,在宠莱克的几个店铺花费至少150元以上,难道这些不足以立案调查吗? 4,执法人员告知已经立案,告知在信用南阳查询立案告知书,为什么查不到立案?为什么电话里支支吾吾说不清?为什么骗消费者?为什么没有公示?执法人员执法流程到底对不对?到底有没有执法能力? 诉求如下: 1、本人不接受任何厂家和销售平台退货或赔偿调解,请勿将本人联系方式泄露给企业或电商销售店铺。 2、对不法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对于知法犯法、公然藐视法律的店铺进行立案查处,涉嫌兽药销售金额巨大,且欺骗执法人员,性质极其恶劣,建议撤销兽药经营许可! 3、恳请南阳农业农村厅相关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立案处罚。请将执法立案告知本人。谢谢!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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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4-06-27 |
回复内容 | 网友你好: 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南阳市宠莱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在2024年3月6日和5月13日在网上售卖给你的2组犬瘟热+犬细小+冠状病毒检测试纸卡(生产厂家:广州优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为假兽药,我局已对其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和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已经在信用南阳和信用宛城官网公示。执法人员已多次告知投诉人此事情处理结果和案件公示情况,关于反映其使用商家检测试纸延误病情导致宠物死亡情况,投诉人提供不出有效证据证明其宠物死亡与使用检测卡有必然联系。现在该公司正在售卖的犬瘟热胶体金病毒检测试纸条(生产厂家:洛阳普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兽药生字163698877),犬细小胶体金病毒检测试纸条、犬冠状病毒胶体金病毒检测试纸条(生产厂家:长春西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分别为070388898、070388942),均为合规产品。 关于反映购买的狂犬病毒抗原筛查用品和弓形虫抗原筛查用品(生产企业:武汉康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查明国家兽药批准文号数据库无这两类产品批准文号,该类产品的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分别为Q/WHKZ 029-2023和Q/WHKZ 008-2023)。现已责令商家在网店下架这两类产品,下步将进一步调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