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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督促陆营镇王廷强违法占地案件执行拆除的咨询函
提交时间 2025-07-23
来信内容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据贵局转办的《卧龙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王廷强违法占用宅基地核查情况的报告》(2025年4月29日),现就案件后续处理提出以下咨询与诉求: 一、案件进展问询(截至2025年7月23日) 1. 陆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2025年4月29日立案已逾 84日,请说明: 当前案件查处具体阶段(是否已完成调查、处罚告知或决定送达); 2. 是否已认定王廷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审批)及第七十七条(非法占地)的条款; 3.对王冬芝(非本集体成员)签署“监管书“的效力认定结论。 二、违法建筑处置的法定要求 根据报告确认的违法事实及《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房屋。“ 现要求: 1. 立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替代拆除; 2. 明确拆除时间节点: 责令王廷强在收到决定书后 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陆营镇政府 在30日内实施强制拆除。 三、督办与公开要求 1. 请贵局在 10个工作日内 于官网公示案件进展及拆除计划; 2. 同步通报对卧龙区自然资源局履职情况的督查结果。 3. 处理结果在陆营镇王宅村公告栏公示 四、依据: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案件办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日);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限期拆除的执行程序)。 五、注:本函代表王宅村岗庄8组知情村民的集体诉求,不署个人身份,请通过官网公告响应民意。 六、法律效力说明:匿名咨询仍具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以匿名为由拒收(《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七、贵局有义务将本案处理结果在陆营镇王宅村公告栏公示,保障村民知情权。 此致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5-08-04
回复内容

关于编号99445咨询函的报告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收到编号99445咨询函,我局安排相关科室查阅相关文件,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诉求问题

问题1. 陆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4月29日立案后的查处情况;

问题2. 是否已认定王廷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审批)及第七十七条(非法占地)的条款;

问题3.对王冬芝(非本集体成员)签署“监管书“的效力认定结论

二、调查核实意见

1.查处情况:依据宛政【2023】10号文,相关处罚权已下放乡镇。我局无处罚权,请咨询陆营镇政府。(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宛政【2023】10号)的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已下放至镇、街道(景区)综合执法部门,卧龙区自然资源局无行政处罚权)。

2.违法认定:涉及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属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请向其反映。(《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监管书效力:超出我局职权范围。 依据宛政[2023]10号文,应由陆营镇政府执法部门依法公示处理。

 

                         

南阳市卧龙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