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举报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周志强滥用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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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3-11-05 |
| 来信内容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以上问题的相关事实: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4113301202200007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和理由: 1、认定“郑古芬通过路口时未确认安全”,不符合事实。 从监控视频上可以看出,郑古芬通过路口前,在肇事车头右前方张望观察了路口车流情况,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才通过路口。 2、认定肇事车辆是“停车等待红灯后起步”,不符合事实。 事发现场没有视频可以证明肇事车是红灯后起步,反而有事发时的现场目击者证明肇事车在轧过受害者后,由东向西的直行灯还是红灯状态。 3、事发时现场有众多目击者,却没有警官去录取证人证言以还原事实。 4、认定“孙强对道路情况未注意观察”。 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郑古芬走到车前方,离车头大致有2米左右的距离时,肇事车才开始前行。首先,肇事车的右上方有前补盲镜,可以观察到车前近距离的情况;其次,车头前面2米左右的距离已经不是驾驶员的视野盲区。所以孙强不是未注意观察,而是没有观察。 5、事发日期是2022年11月25日,但经过我多次催促,直到2023年01月10日才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桐柏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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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3-11-06 |
| 回复内容 | 网友你好,你的来信已转达给交通警察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