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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公证流程不合法
提交时间 2023-05-10
来信内容 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出具的(2022)豫宛智证内明字第6849号公证书,公证流程不合法。具体理由:1、公证人员在跟随调查人员到现场购买时,应亮明身份,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意向,实际上工作人员是在搞偷录,这不符合程序,因为公证人员代表的国家公证机构,而不是私人行为,那么你的行为必须是公开透明的,公证人员不是公安干警。 2、公证处不能证明此商品是我店的商品,公证书上说冯爽、李延芳、张德强与2022年8月11日来到我店,但是从他们提供照片与购物小票,不足以证明是冯爽、李延芳、张德强来我店购买的海飞丝是公证处封存的海飞丝。 3、海飞丝鉴别真伪直接扫码海飞丝包装上二维吗就可以鉴别真伪,为什么工作人员不直接当着我方人员扫码公证,而是偷偷封存,让厂家出具鉴定报告。综上所述,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符合程序,没有公证可信特此举报 举报人:李建军 2023年5月10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 2023-05-18
回复内容

李先生您好,收到您的投诉后,我局组织人员对该公证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1、(2022)豫宛智证内民字第6849号公证为保全购物过程的证据保全公证,具体情况为:2022年8月11日,我处公证员孙玉平、公证助理陈艳会同冯爽、李延芳、张德强等人,来到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翠柳路,门头显示为“一分利生活广场烟酒部”的商店,公证人员对李延芳在该内购买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瓶(丝质柔滑型400毫升)等物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经调查该公证内容合法,办理程序无误。

2、根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14条第2款规定:办理侵权物证保全时,为便于申请人取证,公证人员可以不公开身份。故不存在投诉人所称搞偷录,不符合公证程序的情况。

3、有关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可以直接采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投诉人认为公证处不能证明此商品是其店铺的商品,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去其店铺购买的商品是公证处封存的商品,但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故该理由不成立。

4、《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10条第2款规定:保全证据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技术鉴定、评估的事项,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由公证机构代为委托。故对于鉴定所购买商品的真伪,不通过直接扫码,而是通过封存让厂家出具鉴定报告符合规定。

综上,2022)豫宛智证内民字第6849号公证内容合法,办理程序无误,不存在您所反映的流程不合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