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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标题 | 投诉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欺诈销售返本销售与售后包租销售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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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9-12-23 |
| 来信内容 | 本人是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冠华▪名门国际商铺6栋2F-205室和6栋2F-206室的买受人。已与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冠华▪名门国际商铺认购协议书》,每个商铺均已交定金一万元整。但是我准备与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冠华▪名门国际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销售经理韩娜告知(有聊天语音记录和商铺平面图),冠华▪名门国际商铺6栋2F-205室和6栋2F-206室均属于违建(临时搭建不久将会被拆除),整个商场的消防不合格,不能交付商铺使用,让本人(买受人)重新选择其它商铺位置。但三四个多月过去了,现在违建物也未见任何整改。 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在明知两个商铺的位置是消防器材摆放设施的位置压根就不能建商铺而违建成两个商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我误导进行售卖,而且在欺诈售卖的过程中又发生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十年的违法销售行为。本人根据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现将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的违法行为陈述给政府,恳求政府为我伸张正义、追究其违法行为,返还给我作为一个农民工辛辛苦苦挣的血汗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很显然,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及销售经理韩娜将根本不存在的商铺(消防器材摆放位置)售卖给我,完全符合欺诈行为。 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及销售经理韩娜在向我欺诈售卖未竣工的商铺过程中在A4白纸上清楚的写着“铺号:6-205,面积:28.81m2”,单价:26500,总价763465,包租10年,两年返13%,抵扣房款84525等字样和内容,完全符合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的违法销售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由于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涉及欺诈销售、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销售等多种违法行为,恳求政府为我主持公道,返还我的双倍定金及赔偿,解除购房协议书追究其严重的违法行为,拆除违建物使商场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预防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安全。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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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9-12-30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返租及售后包租问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销售。根据《南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南阳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宛编【2018】1号)的相关规定关于网友投诉的问题,建议网友携带相关证据材料至南阳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进行反映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