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关于张楼乡派出所办案不利,导致嫌疑人逍遥法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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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5-08-08 |
| 来信内容 | 本人,女儿以及同学三人在6月14号下午6点多被人追逐辱骂,故意用电车撞倒,导致一位骨折,一位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影响高 考。一位胳膊不会动,神经压迫,三人都不同程度伴皮外伤,经了解嫌疑人是同学故意组织校外人员在邓州市壤成大桥等着受害人经过 进行报复计划。情形非常恶劣,并且有校园霸凌行为,辱骂他人寻衅滋事行为。两重罪。 案发经过本人女儿在买奶茶回来路上,嫌疑人朋友发现其中有一个同学跟她之前有过节,就要约嫌疑人对女儿同学等五人进行追 逐辱骂,伴有脏话,并且打电话叫人来报复,嫌疑人凶神恶煞气势汹汹的追着她同学骂,紧跟着追着我女儿车进行辱骂并用电车撞了上 去,导致我女儿以及同学不用程度受伤,女儿同学当时报警,派出所看了视频不着重考虑视频发生情形恶劣性质,就把案件推给交通, 交通看了视频周一回复,交通事故认定在无意发生过情况,从视频看此类情况属于故意行为,并伴有辱骂行为。并咨询此类事件属于当 地派出所处理,12点本人选择再次报警,要求派出所立案调查,派出所6月15号晚上做笔录,并且未提到给我们立案回执单,六月十六 号,三位孩子家长再次咨询律师,律师告知派出所立案要有回执单,才真正成为立案,并且伤者有伤情报告可以做伤情鉴定,本人6月 16号再次找派出所长处理,派出所所长要副所长处理此事,在家长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下,才给予立案,同时,事后七天后家长要求法 医鉴定,鉴定结果为三位孩子都达到不同程度受轻微伤。根据坚定结果已经可以追究嫌疑人故意伤害罪,并且辱骂他人寻衅滋事侮辱 罪。但案件已经50天,派出所迟迟不给处理结果,从事发到现在,对方没有一点悔恨之意,没有一句对不起。感觉她女儿撞人还理直气 壮。办案民警至今未给嫌疑人做出任何处罚,警告等行为。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一致有偏激行为,难道让恶人无法无天,受害人就活 该受罪欺压。 办案争议: 1、张楼乡派出所办案人员:1.在案件发生看了发生视频和辱骂视频,故意别车现象,不酌情考虑慎重审核案件就推脱为交通事故,交 通案件不成立又重新立案。并且立案没有马上要求嫌疑人做笔录,导致嫌疑人录口供胡编乱造,扭曲事实。 2.立案已经一个50天,再次追问回复结果,回复案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现在还在处理。(反问对方故意撞人,辱骂,恐吓,构不成寻衅 滋事,什么样的事情构成犯罪?难不成没出命案就不构成寻衅滋事吗?派出所是否存在对案件不重视把整个案件汇报有偏离案件事发本 质) 3.根据当时立案有反馈,此行为有校园霸凌行为,要求去学校调查取证,但办案民警未作此举动,导致整个案件性质发生变化。 4正常伤残鉴定出来七天以后应给出立案结果,但迟迟未得案件处理结果。 诉求: 1要求派出所严惩嫌疑人 2、要求嫌疑人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 3、现申请此案件有公安局信访局,监督并协助处理,对整个案件专案校园霸凌寻衅滋事罪处理,作为典型案例树立榜样,希望给受害者 一个满意答复, 此案件已经给到派出所50天办案,未出结果,现反映公安局信访局、纪委协助处理。同时也会反应教育局要求对此行为开除学籍,有信 访科跟纪委教育局同时能够给到公办公正满意的答复,现在本人一层一层级别反应问题,希望能够得到满意答复。如果邓州市领导给不 了满意答复,将材料以及所有证据,移交市省纪委,信访办,并求助媒体曝光严惩嫌疑人,以及当地各部门处理案件的种种不满和包庇 行为。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邓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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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08-21 |
| 回复内容 | 钱先生: 您好!根据您来信投诉的“关于张楼派出所办案不利,导致嫌疑人逍遥法外”的信件已收悉!现经邓州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反馈如下: 涉事双方当事人: 甲方:钱睿萱、张洋、杨妙琪; 乙方:王雨轩、李亦琳。 事发后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钱睿萱、张洋、杨妙琪为轻微伤;王雨轩、李亦琳为未达轻微伤。 一、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在此次事件发生之前并不认识,不存在故意组织校外人员故意报复行为,投诉人钱东东所说校园霸凌并不成 立。 二、乙方和甲方从穰城大桥行驶至建业公园里案发地的过程中并未发生追逐、辱骂、殴打行为,行驶至穰城大桥支桥下桥口的地 方,甲方行驶至乙方的前面,甲方当事人张洋因笑声过大,并拿手机对着后面录视频,至乙方当事人误认为其在辱骂她们,遂追逐上 前,并辱骂甲方,在辱骂完毕之后,乙方因骑电动车继续往前走的时候,与甲方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此过程甲方并未还嘴。 三、对于举报人钱东东所说我单位并未及时立案问题,此次事件发生于2025年6月14日晚18时许在邓州市张楼乡建业公园里附 近,事情发生之后我单位与交警部门沟通,确认其归属,后我单位于2025年6月15日立案调查,并未超过24小时立案期限,并于2025 年6月15日下午联系双方当事人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四、对于此次事件的案件性质的确定,由邓州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法制室主任牵头,在法制室召开公开研讨会议,经研讨确定乙方对 甲方的追逐、辱骂行为成立,构成寻衅滋事案件构成要件,考虑双方伤情均为电动车碰撞时跌倒造成,双方并未发生殴打行为,我单位 决定对王雨轩、李奕琳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两人皆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 十一条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五、案件立案之后我单位民警多次沟通双方家长,协商调解此事,王雨轩父亲也多次找到对方家长进行沟通,沟通未果,于2025 年8月2日上午我单位民警最后一次邀请双方家长到张楼派出所协商此事,甲方向乙方索要6万元人民币以调解此事,乙方不同意未果, 后我单位对乙方当时人进行处罚。 六、我单位愿意就此事接受公安局督察部门,纪委全权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