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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执法不公
提交时间 2021-03-03
来信内容 急件 关于韩应军遭严重伤害、办案人员执法不公的 申 诉 意 见 申诉人:韩应军,男,回族,身份证:412930197105150054,家住邓州市古城接到办事处大口巷50号,现住邓州市雷锋林西门园林局仓库 法定代理人:马德凤,女,回族,(系申诉人妻子),身份证:41293019720602062X,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193685761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8日19时许,韩应军、刘齐平、宋德田、申彦、王学森五人在河南省邓州市新华路与207 省道交叉口东200 米的一家饭店吃饭,过程中申彦与韩应军发生口角,申彦掌掴韩应军,韩应军用酒碟将申彦左侧眉骨砸伤并骑车离开饭店。晚饭结束后申彦骑车追至邓州市雷锋林纪念馆西门停车场韩应军家中,发现韩应军不在,就在韩应军家中等候。此时,刘齐平与李渊博赶到与申彦会合。晚上9时许,申彦与韩应军在仓库内发生厮打,申彦用事先携带的螺丝刀将韩应军头部扎伤后离开。期间李渊博曾手拿砖头三次进出韩应军住室。韩应军被送至邓州市中心医院抢救,经初步诊断:韩应军头部颅内出血,脑干淤血。2020年10月20日,韩应军因伤情过重,被转至南阳市中心医院进行开颅手术。韩应军伤情暂定轻伤二级,至今昏迷不醒,现等待重新鉴定中。本案受害人家属于2021年2月19日下午16时左右接到检察院通知,才知该案已移送至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24日下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上是本案的基本案情。 二、申诉人认为本案侦查中存在以下问题。 1、本案发生地点是在邓州市雷锋林西门园林局仓库,又是韩应军与其妻马德凤、儿子韩俊豪等全家住宿、生活的相对密闭的家庭住室。发生地点是公共场所,还是公然深夜入室入宅殴打他人?并未查清,因为这涉及到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恶劣以及量刑的问题。 2、犯罪嫌疑人申彦自称是从室内桌子上顺手摸了一个起子,而同案犯李渊博证实申彦进屋之前拿了一把螺丝刀进屋,该螺丝刀(即起子)的来源并未查清。因为这涉及到作案前的准备过程问题。 3、2020年10月18日 21:02分监控显示,走在前面的是李渊博,走到后面进屋是申彦,当时时李渊博走过了,申彦招手让李渊博过来。这是其一;其二、二人在未进韩应军住室之前曾在外面与刘齐平商量了很长时间,具体是如何商量?其三,李渊博承认申彦对他说:“你要给他整死了,事是我来承担。”这涉及到二人是否具有共谋、共同故意以及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其并未查清。 4、李渊博当时进入室内,监控显示其手拿砖头,进入室内是如何行凶的?曾三次进出室内,都干了什么?并未交待清楚。 5、李渊博以前是否受过刑事、行政处罚这涉及到李是否累犯、惯犯和从重处罚的情节,其并未查清。 6、刘齐平与李渊博是什么关系?李渊博又是如何到场的?李渊博与韩应军并不认识,往日也无利害关系,为何参与殴打韩应军?申彦与李渊博如何认识、如何商量?为什么刘齐平晚上喝酒在场,喝酒饭后又约李渊博找韩应军干什么? 刘齐平为什么无偿开着自己车同李渊博、申彦等侯回住处的韩应军?这涉及到刘齐平组织、指挥、指使他人殴打韩应军的事实,其并未查清。 7、李渊博与申彦系共同犯罪,同案处理,应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到案后为何未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与申彦同案移送公诉。 8、邓州市公安局的《鉴定书》对送检的砖块、螺丝刀、铁锤,未检出人DNA,那么韩应军头部、脸部多处伤是何作案工具致伤?并未查清。 9、邓公(刑)鉴(损伤)[202011451] 号《鉴定书》认定:“韩应军的损伤程序评定为轻伤二级。”其妻马德风提出重新鉴定后,因邓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2020 年12月29日出具证明,造成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不予受理重新鉴定,这是侦查机关的过错所致,现应当恢复对其韩应军伤情重新鉴定。 10、在侦查阶段,办案民警XXX多次给受害人家属马德凤打电话,要求与犯罪嫌疑人和解,并称:“你不与人家和解,万一重新鉴定做出来之后,如果定为轻微伤,我这边可要放人了。” 三、申诉人的要求: 1、鉴于本案很多地方事实没有查清,应当对本案退回补充侦查。 2、本案遗漏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李渊博和刘齐平,本案应深入调查,对共同犯罪嫌疑同案处理,一并公诉。 3、对涉及本案有关侦办人员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徇私枉法的责任人应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否则申诉人将向中央纪委、监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继续上访申告和控诉! 此 致 邓州市雷锋林西门园林局仓库 申诉人: 韩应军 马德凤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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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南阳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 2021-03-08
回复内容 该案正在审理当中,且不属于市司法局职权范围,因此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