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关于对南阳市卧龙区妇幼保健院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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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7-12-22 |
| 来信内容 | 南阳市卫生和计生委: 我妻子宋书娟怀孕期间,一直在南阳市卧龙区妇幼保健院做各项围产保健。在2015年7月29日的血清学检查中,该院未能检出21-三体综合症(唐氏综合征),并且对该项目也未尽告知义务,致使我们夫妻丧失终止妊娠选择权,于2016年1月5日产下一名唐氏婴儿(该病无法治愈只能通过终止妊娠的方法来避免缺陷婴儿出生),给我的家庭造成巨大精神和经济负担。 投诉人:孔祥柯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7年2月9日 身份证号: 412902197702094892 家庭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张衡东路康泰小区 联系电话:18637769977 18637715911 被投诉单位:南阳市卧龙区妇幼保健院 院长:张继中(原南阳市卧龙区卫生计生委副局长) 电话:13837718799 13087037000 在到法院起诉前,我到市卫生计生委和卧龙区卫生计生委信访,希望通过协商尽快解决问题,能够及时为孩子做康复,安抚家人的情绪,但是在一年多的信访投诉过程中遇到种种困难,相关部门和人员办事敷衍、推诿、不办实事。无奈之下我到卧龙区人民法院起诉卧龙区妇幼保健院造成人身损害侵权民事赔偿(医院的行政过错我未进行起诉)一案,案件法院受理后,在法院委托鉴定过错之时,医院拒不配合鉴定,经法院技术科多次沟通强制送达鉴定通知后医院才同意鉴定。为排除地方医院干扰,经法院委托双方同意选择了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 2017年6月15日,法院委托由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三个项目进行了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通过充分的听证和论证后2017年7月24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阳市卧龙区妇幼保健院对我妻子做孕期检查存在一定过错、孩子患有唐氏综合征的出生与卧龙区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30%--40%。由于卧龙区妇幼保健院在整个诊疗过程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我妻子出现多次异常情况医生未足够重视,也未给予合理的建议,也未签订知情告知书,病历本和相关报告单记录没有给出任何处理建议。唐氏筛查报告单没有给出21-三体综合征的建议,病历本记录部分孕妇出现异常情况也未给出书面建议,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医院存在较大过错。 鉴定结果出来后,卧龙区妇幼保健院又要求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来人质询,经过漫长的等待于2017年10月17日陕西蓝图司法鉴定来人进行了质询,质询后卧龙区妇幼保健院又对鉴定结果和质询进行了否定(鉴定机构是法院委托经双方同意后进行的),要求重新做鉴定,重新鉴定和开庭审理最快需要一年时间左右,因卧龙区妇幼保健医院的种种阻扰和拖延至今案件仍然没有审理结果,医院存在有意拖延时间,而且院长张继中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态度恶劣,做事敷衍,说话出尔反尔,缺乏 “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处理整个医患过程中更缺乏尊重、理解和关怀,给我本人和家庭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因孩子智力一级残疾,体能较差反复出现并发症,此病也无法治愈,孩子需要终身护理,这给我的家庭造成极大困难,父母(农村户口)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妻子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家庭在承受精神压力折磨的情况下经济不堪重负。因医院存在恶意拖延时间,重新鉴定审判时间过长,给我的家庭造成极大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家人已无法承受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鉴于以上这些情况,我于2017年10月份向卧龙区卫生计生委进行了行政投诉,处理意见书建议我对医院的违规违法应向上一级部门进行投诉。2017年11月19日向贵委对卧龙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了行政投诉,内容详细列举了医院的违规违法行为。截止12月7日贵委没有给我回复受理否,我联系到办公室后告知我投诉材料转交给基妇科了。我联系基妇科询问处理意见,告知我对医院的违规行医行政投诉应到法院进行起诉(我在法院起诉的主体是民事赔偿,在贵委投诉内容是因医院的违规违法行医进行行政投诉处理),受理与否我要求基妇科冯科长书面回复我受理告知书,但是冯科长拒绝开具受理告知书。基妇科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为官不为、违反信访条例相关规定。 为了提升相关行政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医院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实事求是办事,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恳请贵委对相关行政人员和医院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1—三体综合征(唐氏综合征),该病患的最明显特征是智力障碍、肌肉张力弱、终身生活无法自理,精神发育迟滞,医学界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方法。唐氏综合症并伴有多种并发症,呼吸不畅,由于体质弱孩子出生以来长期生病,主要是呼吸道感染,或者高烧不退伴随有心脏病。 2017年12月22日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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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7-12-27 |
| 回复内容 | 网友,你好! 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请双方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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