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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 关于省内农村水利设施问题的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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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0-06-01 |
来信内容 | 1.农村水利灌溉设置部分零件被个人私有化,由于该零件属于共有财产,农田灌溉所必需,现阶段又是农忙时期,这样的行为会影响他人使用,地方政府未见管理,建议能够有合理的管理措施。 2.我想咨询一下,地方农田水利设施(打深水井)是否可以增加?前一阶段的建设农田水利设施我们小组未能参加,想要了解一下最近的关于农村水利方面政策。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南阳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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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0-09-14 |
回复内容 | 网友你好:
根据《河南省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总体按以下确定: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已明晰产权归属且正常发挥效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关于增加农田水利设施,根据机构改革后统一由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扶持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