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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投诉书
提交时间 2019-02-20
来信内容 投诉人:周光善,男,售后公有住宅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57号院北楼西单元四楼东门业主,身份证号码412901194807251516,电话15670218766。 被投诉人:南阳市气象局,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北段209号,办公室电话0377-67779988。 法定代表人:刘杰,任局长,电话13603776257。 投诉请求:1、依法受理投诉人投诉,开具受理通知书。2、依法对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57号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追究法律责任,并答复投诉人。 事实和理由 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直由南阳市气象局违法管理、任意使用、保管账目,而拒不审计、拒不依法交予南阳市住房维修基金中心监管,也未依法历年公布。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投诉人于2019年1月3日直接用挂号信向南阳市气象局邮寄申请书,申请依法向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全体业主公布相关资金使用情况,但南阳市气象局至今不答复不公布,严重侵害气象局梅溪路家属院业主的合法权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根据上述事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请求贵局依法受理投诉人投诉,开具受理通知书,并依法审计,严肃处理,答复投诉人。 此致 南阳市审计局 投诉人:周光善 2019年2月20日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审计局
回复时间 2019-08-26
回复内容

周光善同志,您好!

您关于对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57号院售后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审计的履行审计职责申请书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市审计局依法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市政府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您反映的南阳市气象局梅溪路57号院售后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南阳市气象局管理使用,没有交南阳市房管中心监管,不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范围,也未获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及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故不能安排对其实施审计。因此,建议您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感谢您对市审计局的信任和支持。

 

                         南阳市审计局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