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镇平县公安局孙军建滥用职权职权、公权私用循私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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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2-02-24 |
| 来信内容 | 虽然之前举报过孙军建,但镇平县公安局敷衍了事,避重就轻,且有回避关键间题,虽然后来镇平县公安局向管城法院发了公函,但是内容却推卸责任,孙军建等人插手经济纠纷,从2018年4月11日就开始非法为史玉华提供证据并私下交给史玉华,并在史玉华在提起民事诉讼后,利用公权力仍甘当史玉华马前卒插手经济纠纷,孙军建后来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上的证明系后补捏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债权人史玉华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除斥期间,该权利已经消灭。史玉华已过了债权人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因孙军建的证明导致法院误判,导致我败诉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黄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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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2-02-25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到。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有关部门处理。镇平县公安局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经查,2018年5月2日,镇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史玉华报案称,2017年7月份张银通过熟人介绍,邀请报案人史玉华共同做汽车买卖生意。报案人史玉华与2017年8月陆续给张银指定账号转账45万元,张银当时表示用款周期为30天,后张银一直未能兑现承诺,截止报案时,仅给报案人史玉华两辆价值17.8万元的汽车抵账,余下尾款拒付。因报案人史玉华系镇平籍且受骗地点在镇平县辖区,因此镇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孙军建在调查期间,到张银所在城市郑州市,通过当地经开区经侦大队进行联系张银至大队进行询问。 2018年6月21日,史玉华和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杨永军律师到镇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了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出具介绍信调取张银笔录等相关证据。根据公安部办理经济案件相关规定同一事实,法院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我大队停止初查。 张银前夫吕伟华多次反映,镇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民警孙军健,利用职权插手民事纠纷,向律师提供张银笔录,致使以此侵占反映人房产的问题,2019年12月20日镇平县公安局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发函,说明张银笔录中内容做为公安机关前期初查的情况,因法院已受理该案,公安机关停止初查,未进一步对房产情况进行调查,真实性不能确定,故张银笔录内容不宜直接作为其他民事案件定案的依据。 2020年11月13日,镇平县公安局收到南阳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宛公执过[2020]038号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的问题线索。经批准,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仵阳组长立即责成派驻组联合公安局机关纪委、督察大队联合组成调查组,对镇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孙军建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经调查,孙军建在办理2018年5月2日史玉华报合同被诈骗一案中,未依照受理立案规定程序依法办理,且在调查过程中向民事案件原告(史玉华)委托的律师提供了案情调查材料,违反了《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孙军建存在以下执法过错行为:(1)未按规定程序受案;(2)违反规定提供案件材料,违反法定程序,存在执法过错。经调查询问孙军建对以上执法过错行为予以认可,以上反映问题属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经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提议,镇平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孙军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处分。 综上所述,吕伟华反映镇平县公安局民警孙军建插手民事纠纷一案问题属实,镇平县公安局驻局纪检组已给予相应处分。至于反映侵吞吕伟华房产的问题,该案已经法院判决,如不服法院判决,可依法提起诉讼。 吕伟华发现新线索投诉孙军健等人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一事,我大队民警与吕伟华通过电话进行联系,因吕伟华家住郑州市无法进行见面,后告知其反应的事项已由镇平县公安局督查大队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未出,目前正在调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