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低保资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以及赡养费对低保资格影响问题
提交时间 2026-05-02
来信内容 领导好,我家庭情况如下:父母是南阳市农村居民,我是独生女,未婚,家中无房无车,只有农村的一个自主的自建房。父亲2023年因为重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母亲全职照顾父亲,现在父亲能够自理,但是现在病症需长期吃药,几乎无资金来源,母亲现在偶尔去县城做临时工的活,没有稳定收入。我因为上学工作,户口已迁到外地,长年不和父母共同居住。现在父亲低保申请被评定为c类,请问 1)我后续收入增加,是否需要审核我的收入情况?我是不是不认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父亲的低保会因为我的工作被取消掉吗?父亲申请的是单人户低保吗?单人户低保是不是不直接把子女收入计入父亲收入? 3)如果我的工资不被直接计入家庭人均收入,而是通过计算赡养费的方式,如果给予的赡养费超过农村生活标准,父亲的低保会被取消吗?请问我后续结婚,会把女婿的工资也计入赡养费中,从而取消父亲的低保吗? 4)如果我现在帮父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档,退休时父亲的养老金达到了除基础养老金外,个人养老金部分如果超过当地农村生活标准500元左右,父亲的低保资格是否会被取消呢? 因为父亲后续需要长期吃药,年纪大了可能还要住院,我一个人压力比较大,需要考虑低保时的看病住院的问题和后续年纪大了养老问题。感谢政府部门的回复!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 2026-05-06
回复内容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申请低保的条件是: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符合以下情形: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中包括:赡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的每个对象计算>、离退休金等);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