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桐柏县公安局对桐柏县轩尼斯门窗店假冒商标一案拖延不受案立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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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3-02-21 |
| 来信内容 | 2022年12月31日,控告人河南佐臣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贵局拨打报警电话举报桐柏县轩尼斯门窗店、贾同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犯罪线索,请求贵局依法立案侦查。2023年1月4日,控告人向贵局经侦支队邮寄控告材料(包括刑事控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控告反映如下事实:河南佐臣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7日、2021年2月14日取得第47557783号商标专用权、第47539082号商标专用权。2022年4月,河南佐臣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桐柏县轩尼斯门窗店及该店实际管理人贾同燚长期生产假冒委托人注册商标的建筑用窗玻璃、门窗,在桐柏县多个小区进行销售安装,非法所得金额高达数十万元。但贵局收到上述报案材料后,至今仍未对该案件依法受案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依据上述规定,控告人于2022年12月31日向贵局公安局报案,贵局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受案立案审查,原则上应在3日内答复是否立案,最迟应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立案决定。但贵局接受报案至今仍未予以立案审查,已超出法定期限,违反上述刑事案件办理规定,该行为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办案公信力,阻碍我市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进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特向贵局致函,请贵局收到本函后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刑事侦查职责,对桐柏县轩尼斯门窗店、贾同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立案侦查,以有力打击经济犯罪,为优化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桐柏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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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3-03-03 |
| 回复内容 | 接到相关问题反映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23年2月22日,我局接到相关情况反映后,立即对问题反映人白先生反映的邮寄信件进行查询。经询问经侦大队负责人,其本人表示并未接收到问题反映人白先生的信件,也未接到相关邮寄收件电话通知。当日,我局在快递室查找到该信件。当日,我局对白先生投诉信件进行转办。目前,白先生反映的有关情况,城关派出所正在调查处理。 2023年3月1日,我局工作人员王轲(电话:0377-68232909)以及城关派出所调查民警曹录闯(电话:18337760679)与问题反映人白先生联系答复,但问题反映人电话均无法接通。 桐柏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