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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商户宣传喇叭执法不严,法律落实有分歧建议。
提交时间 2025-07-08
来信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八十一条(特别是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明确指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进行商业宣传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与具体分贝值和受影响人数无关,属于禁止性规定。60分贝仅适用非主动扩音行为(如人群喧哗,设备运行),不豁免商业主动使用喇叭合法性。关于对于喇叭的认定不仅从声音大小还有宣传内容认定,商家使用高音喇叭没有违法成本,屡禁不止。从人情角度,让商家放小音量,但是从法律角度,其行为是禁止的。还有噪音是即时性问题,存在投诉调查周期过长,执法人员本身不了解法律,不具备处理专业素质。需要权责清晰,以及落实条款更加详细,喇叭禁止使用,向其他政府处理方式看齐。如果每个人都使用喇叭宣传,将破坏生活安静。从源头上改变宣传方式,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法规定。喇叭宣传持续时间过长,不仅影响健康,而且破坏城市形象。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 2025-07-08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和《南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执法。建议您的建议向公安机关反映,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