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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农村养鸡场露天倾倒粪便,被污染土地已无法种植
提交时间 2019-07-01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要咨询的情况是:邻居养鸡场的粪便不做任何处理,随意倾倒在路旁,而我家土地就在这条路边,导致被鸡粪覆盖的地方“肥力”过剩,无法种植农作物。 请问该情况如何处理? 目前,已找过村委,但是因为村支书家也是开养鸡场的,不给任何处理。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回复时间 2019-07-12
回复内容
网友: 你好!
        关于来信内容我局回复如下:
一、督促规范。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责成新野县畜牧局进行了现场调查和核实。你反映的村庄附近确实在以前一定时期内兴建了不少规模不一的养鸡场、小区,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城镇居民鸡蛋、鸡肉的供应,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周围环境的污染问题愈发明显,个别养鸡场确实有粪污处理不到位的问题。
        目前,我局已责成新野县畜牧局按照上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相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所在地新甸铺镇政府妥善处理,要求规模以上养鸡场必须进一步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指导规模以下养鸡户进行堆积发酵等处理,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建议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依据《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科学施肥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规范和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规定收集、存贮、利用和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规范畜禽养殖抗生素的使用,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用水区、排污控制区、过渡区、保留区、缓冲区两岸各五百米、主要支流两岸各二百米和水库、湖泊兴利水位线外二百米范围内,从事规模以下畜禽养殖造成污染或者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等生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农业、畜牧部门对养殖场户的污染情况不能进行制裁,只能进行制止、劝导、指导服务。执法、制裁等工作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因此建议你可以向南阳市或新野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