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请求依法查处宅基地侵权及涉黑恶行为,恢复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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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5-07-14 |
| 来信内容 | 市长同志: 就鲁玉彦家族长期霸占宅基地、寻衅滋事问题(2025年6月20日邓州市长邮箱回复,工单1741511404209617),桑庄镇回复与事实 严重不符。现补充证据并升级诉求,恳请督办。 事实澄清桑庄镇称无法联系反映人系虚假陈述: 证据1:2025年6月20日工单1741511404209617,见网盘证据资料包; 证据2:2025年2月与邓州法院工作人员通话录音,见网盘证据资料包。 证据3: 2025年6月27日河南法院发来短信内容:原告鲁玉彦等与被告赵云华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一案已结案(2024)豫1381民再19 号。请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评价地址。见网盘证据资料包。 本案已超出普通民事纠纷范畴涉及恶意侵权、村霸行为、疑似涉黑线索的综合性案件,有发生极端事件隐患,再次请求邓州由公安机 关、自然资源部门(原国土局)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对方涉黑言行,并追究对方相关的法律责任。 我的具体诉求: 1.依法拆除对方越界他家违建,恢复宅基地原状(老房子时约定椿树界以东属于我家和我家能往西通行到另一条路。对方2021年擅自扩 建院落越过界侵占违建、封闭围断我家往西的路在先,我家拒绝再用自家的宅基地给对方提供往东通行便利); 2.依法彻查被举报人涉黑恶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方赔偿我解决此事数次往返路费用路程单程1014公里、误工费、我家的精神抚慰费和登报道歉; 4.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我村组村霸黑社会团伙特点主要:以鲁玉彦、曹德华、鲁博(音译)、鲁峰(音译)、鲁楠(音译)家族为首,整体文化水平高、手段 多样,手法巧妙,涉嫌长期霸占集体土地、欺压村民。 鲁玉彦,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4405040018,现住南阳市兴隆路,自称是我家西边邻居,村里叫海燕,家谱上名字鲁海燕,和 鲁海云为兄弟 曹德华,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4606020021,现住南阳市兴隆路,自称是我家西边邻居,手机:15936160566 家谱名字曹 德华,和鲁玉彦为夫妇 鲁楠音译,女,现住南阳市,自称是我家西边邻居,鲁玉彦曹德华夫妇女儿,村里叫秀菊,家谱名字鲁楠 鲁博音译,男,现住南阳市,自称是我家西边邻居,鲁玉彦曹德华夫妇大儿子,家谱名字鲁博 鲁峰音译,男,音译,现住南阳市,自称是我家西边邻居,鲁玉彦曹德华夫妇小儿子,家谱名字鲁峰 陈述: 拆除违建恢复宅基地原貌按以前的约定,保障拥党爱国守法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检法的公信力。 证据除了2021年建房前后卫星图、2017确权图测量公示图、2023年10镇村调解双方录音外,还有两家(或六家)地籍、197几年老房 子宅房证、国家几次土地确权数据、对方2021年建房宅基审批表档案等这些。 对方宅基地四至边界位置中我家这个方向和对方老房子时候不一致请求自然资源部门(原国土局)执法部门依法再次测量核实和拆除违 建部分。 对方是肇事责任方寻衅滋事,先毁坏老房子时约定2021年3月开始私自扩建、2021年10月21日上午再冒充国土局公职人员领着一伙人 强闯家中威胁老人剩下我家宅基地中还有他家一尺半(视频发过给村委、110记录、现场工人)要拆我家房子、2023年10月1日镇乡公 职人员双方调解中已经厘清事实、2023年10月12日向桑庄法庭以排除妨碍为由企图再次进行侵占情况下、等不法言行,这些符合村霸 黑社会特征。 我家是被动的,合法权益受损方受害方,自力救济,其它一些证据线索参照以前市长邮箱信件。 和法院沟通记录: 2024年1月25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豫1381民初8517号上说不服判决上诉。“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2月03日18:03法院签收二审上诉书。 2024年10月28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豫1381民监16号裁定判决书(2023)豫1381民初8517号判决书确有错误并 不再执行。“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 百一十七 条之规定”。 2024年12月26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24)豫 1381 民再 19 号。 2025年02月11日接到两个男电话,通话录音已发村委,见网盘证据资料包。 称公职人员1男自称邓县法院手机18203823176 2025年2月11日上午8点58分 自称公职人员2 男自称邓县法院手机16692056578 2025年2月11日下午4点34分, 2025年6月27日河南法院发短信原告鲁玉彦等与被告赵云华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一案已结案(2024)豫1381民再19号。 我的疑问 1.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武器真的非常管用,能约束纠正违法公民和保障守法公民。继续按照桑庄公社时队委会划定的老房子椿树界时的约 定三方都省心省事,但是对方违法在先,不悔过伏法认罚纠正反而一而再挑衅我家底线的原因; 2.公检法法律、党和政府保障不了我的权益,我就拿起家里的监控、烧火棍、野猪夹子等自力救济。 附注: 我家只要当初桑庄公社西鲁营村队委会给我家的权益,我只信任市长和市委书记。 我把参加鸿门宴功夫用来种粮食务工,可以养家糊口,可以为党、政府和国家分忧多增加税收等;不和对方村霸黑社会邻居交往,避免 再次被对方侵门踏户,被人寻衅滋事,自己家的合法权益人身和财保障不了,麻烦市长。 对方怂恿我后面邻居户往前、前面邻居往后侵占。几个方向学他家来侵占国家给我家的宅基地我家怎么住下去日子还过不过,人不犯我 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桑庄镇在2025年6月20日邓州市长邮箱回复工单编号1741511404209617说“在接到单件后,镇村相关领导立即与村委取得联系,之前 反映人通过法院反映该问题时败诉,反映人不服判决要求重新审理,但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均无法联系到反映人,目前该案件一直拖延未 审理,反映人一直未出席。”的有一些模糊,我补充一些陈述避免有心人损害我家权益: 我和法院之间的沟通有过这样的沟通:对方村霸团伙在镇乡2023年10月调解双方中已经厘清历史和现在事实,不顾自身违反老房子时约 定在先等事实,于2023年10月12日,曹德华、鲁玉彦反而以排除妨碍为由向桑庄法庭起诉我家,用我家宅基地给对方提供通行便利, 我给桑庄法庭初审写过被告答辩状、镇村调解录音、历史事实等资料,桑庄法庭没有采纳,也没有采纳两家地籍、邓州2017年确权测量 图宅基地档案判决我家败诉,侵占我家权益。 a.一审判决书后二审上诉书南阳法院并提交新的证据资料。 看到桑庄法庭初审判决书上既不是两家以椿树界分开各走各的,也不是老房子时的约定,我给南阳法院写申诉书,诉请南阳法院要求否 决撤回它改判成老房子时的约定,按照初审判决书上的提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桑庄法庭,说是他们和前面的案卷一起转交给南阳法 院,至今只跟进到快递签收成功消息。纸版一式三份通过顺丰快递寄到桑庄法庭一书记员(初审判决书说初审案卷一起转交给南阳法院 进行二审,二审至今没有消息)。 2.“反映人通过法院反映该问题时败诉”这是说桑庄法庭初审那次吧?判决书(2023)豫1381民初8517号。虽然南阳法院二审没有消 息,但是2024年10月28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豫1381民监16号裁定判决书(2023)豫1381民初8517号判决书确 有错误并不再执行。 收到初审判决书(2023)豫1381民初8517号我家马上提交二审上诉书要求否决撤回改判继续按照椿树界时的约定,2024年02月03日 18:03法院签收二审上诉书。我家坚持依法在自己宅基地上建的院门、监控等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保障自己和家人身安全,避免再被对方 侵门踏户,遭对方欺凌。 在一审和二审之间有一个空档期,对方在2024年 4月21日纠集一波人造谣说初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我家不往上申诉了,并指使他们开着 吊车,搬着梯子要谋划趁我家没人先偷拆我家监控网线、院门柱等被我妈发现后又要糊弄强拆(可以调取110记录有省里、南阳、县里 和镇上的是三方通话等),我把二审上诉书的副本给村委发了一下。 3.桑庄法庭初审我家败诉原因分析: 1)对方是村霸黑社会团伙是惯犯老手,我家法盲两个啥也不懂和我老妈岁数大不识字好糊弄; 2)桑庄法院没采用我家提供的证据支持我家诉求,也没采用国家的。 3) 初审答辩时我提交的证据资料中有关律师证人做伪证等处罚法律条文一些人没看到。 4) 对方证人证词等是否遵循自己亲属回避原则。对方和我们两家周边的再稍远的几户不沾亲不带故为啥没成为对方的证人的原因。一 些人愿意给村霸黑社会团伙做小弟。 5)对方在已经把我家往西的道路封闭和私自越过椿树界扩建到我家宅基地上这前提下,只想着把再我家宅基地做他家的出路,采用用法 律相邻通行权,有其它违法侵占行为和不履行对等义务事实客观说法律不支持, (2024)豫1381民监16号裁定判决书认为(2023)豫 1381民初8517号判决书确有错误。 证据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B5S489ptTWbQXPp0er_NEw?pwd=3456 提取码: 3456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13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宅基地使用权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限期 拆除违建。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多次强占土地、威胁村民,符合“情节恶劣”。 《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若涉及强占)。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若涉及团伙欺 压,可定性为恶势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村集体决定不得侵害村民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工作顺利,谢谢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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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07-15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市长信箱受理涉及各乡镇、街区、办事处及市直单位工作的相关来信,您的问题涉及司法程序(法院受理或已判 决等)的事项,超越“市长信箱”受理范围,但网友可向法院咨询反映,123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