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关于依法催告违法设立地名标志缴纳行政罚款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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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5-05-12 |
| 来信内容 | 一、诉求: 请邓州市民政局立即向裴营乡幸福村曾南庄村民赵家龙、赵振华、赵文娇下达书面催告文件,让违法人员接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并与2025年5月22日后移交法院进行强制追缴。 二、事实与理由 2024年3月15日裴营乡幸福村曾南庄村民赵家龙私自违法在村口设立“公路北赵家”村碑一事,邓州市民政局于20214年11月20给案件 负责人下达《违法设立地名标志的处罚决定》,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要求当事人在12月5日前自行整改,并处罚金 5000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相关规定, 请求邓州市民政局立即向邓州市裴营乡幸福村曾南庄村民赵家龙、赵振华、赵文娇下达书面催告文件,让违法人员接受罚款5000元的行 政处罚。并与2025年5月22日后及时移交法院强制征缴罚款。 三、法律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 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 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 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 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 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 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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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05-13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市长信箱受理涉及各乡镇、街区、办事处及市直单位工作的相关来信,您的问题涉及司法程序(法院受理或已判 决等)的事项,超越“市长信箱”受理范围,但网友可向法院咨询反映,629673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