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镇平县公安局孙军建等人插手经济纠纷,并在我民事诉讼中与史玉华串通出具假凭证,多次举报,并未查清孙军建等人违法违纪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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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2-02-21 |
| 来信内容 | 史玉华向管城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包含的一张“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证明”该证明是由镇平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11日出具的,内容为“依申请人申请,查询的郑东新区宏图街29号国龙水岸4号楼3单元2层42号的房产权属信息”;并向管城法院提供了刑盖克银行流水单,显示打印日朝为4月12日,该银行流水单为镇平县公安局调取2、镇平县公安局滥用其职权过度插手民事案件。1、对于个人的银行流水,若因办案需要调取,律师持相关证件和法院调查令向银行调取,为何史玉华会向镇平县公安局申请?为何镇平县会利用职权帮其调取?其中存在大量违规行为,由于镇平县公安局的过度插手导致案件的错判,相关部门应当予以严惩。2、关于镇平县公安局提供的案涉的张银的询问笔录,镇平县公安局在侦办张银刑事案件,史玉华并非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镇平县公安局在做笔录时为何会提及到史玉华?有非法办案、非法询问、滥用职权、受他人委托过度插手民事纠纷之嫌疑。3、关于镇平县公安局与史玉华勾结,捏造事实,出具假凭证。史玉华及其代理人于2018年6月21日出具律师事务所调查专业介绍信向镇平县公安局调取(1、张银笔录。2、邢盖克银行流水。3、张银银行流水)但实际上根据史玉华向法院在做诉前保全提交的邢盖克的银行流水,该流水显示打印日期为2018年4月12日,由此可知史玉华于2018年4月12日就已经从镇平县公安局掌握了邢盖克的银行流水。管城法院诉前保全裁定书(2018)豫0104保102日期是2018年4月17日,也就是说最迟在2018年4月17日史玉华就获得了镇平县公安局掌握的刑盖克银行流水,史玉华与镇平县公安局将调查令的手续补到2018年6月21日,系双方恶意串通,意图延长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望相关单位予以明察,并作出处理。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黄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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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2-02-22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到。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有关部门处理。镇平县公安局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经查,2018年5月2日,镇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史玉华报案称,2017年7月份张银通过熟人介绍,邀请报案人史玉华共同做汽车买卖生意。报案人史玉华与2017年8月陆续给张银指定账号转账45万元,张银当时表示用款周期为30天,后张银一直未能兑现承诺,截止报案时,仅给报案人史玉华两辆价值17.8万元的汽车抵账,余下尾款拒付。因报案人史玉华系镇平籍且受骗地点在镇平县辖区,因此镇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孙军建在调查期间,到张银所在城市郑州市,通过当地经开区经侦大队进行联系张银至大队进行询问。 2018年6月21日,史玉华和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杨永军律师到镇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了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出具介绍信调取张银笔录等相关证据。根据公安部办理经济案件相关规定同一事实,法院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我大队停止初查。 张银前夫吕伟华多次反映,镇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民警孙军健,利用职权插手民事纠纷,向律师提供张银笔录,致使以此侵占反映人房产的问题,2019年12月20日镇平县公安局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发函,说明张银笔录中内容做为公安机关前期初查的情况,因法院已受理该案,公安机关停止初查,未进一步对房产情况进行调查,真实性不能确定,故张银笔录内容不宜直接作为其他民事案件定案的依据。 2020年11月13日,镇平县公安局收到南阳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宛公执过[2020]038号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的问题线索。经批准,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仵阳组长立即责成派驻组联合公安局机关纪委、督察大队联合组成调查组,对镇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孙军建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经调查,孙军建在办理2018年5月2日史玉华报合同被诈骗一案中,未依照受理立案规定程序依法办理,且在调查过程中向民事案件原告(史玉华)委托的律师提供了案情调查材料,违反了《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孙军建存在以下执法过错行为:(1)未按规定程序受案;(2)违反规定提供案件材料,违反法定程序,存在执法过错。经调查询问孙军建对以上执法过错行为予以认可,以上反映问题属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经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提议,镇平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孙军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处分。 综上所述,吕伟华反映镇平县公安局民警孙军建插手民事纠纷一案问题属实,镇平县公安局驻局纪检组已给予相应处分。至于反映侵吞吕伟华房产的问题,该案已经法院判决,如不服法院判决,可依法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