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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 我家的情况是否属于政福保的保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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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19-01-04 |
来信内容 | 您好,前日写信未见回复,可能信件丢失。想咨询各位领导,我父母驾驶三轮车2018年10月3日遭遇交通事故,父亲当日抢救无效身亡,母亲重伤。肇事车辆逃逸,10日后到案,因鉴定机构认为肇事车辆多日后到案不排除其改动车辆破坏证据痕迹,无法对车辆接触碰撞进行鉴定。方城交警遂做出我方车辆翻倒时对方车辆路过的事故证明,未做责任认定,肇事车辆逃逸致无法认定责任,伤亡得不到分文赔偿。请问这种情况属于政福保的保障范围吗?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南阳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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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19-03-18 |
回复内容 | 李先生: 您好!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政福保”救助综合保险中规定交通事故救助为: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以及责任者无能力赔偿或者肇事车辆逃逸的,在《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处理后,再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家庭实际困难,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困难救助金。 经调查,小史店镇大李庄村、李元祥、该案事故经过是2018年10月3日9时45分许,苏荣驾驶无号牌望江三轮摩托车在街上赶集回来自东向西行驶至高兰331省道152公里方城县小史店镇大李庄村烈士陵园东侧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苏荣及乘坐人李元祥受伤,李元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一、该事故当事人苏荣及李元祥在街上赶集回来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救助中的工伤意外事故救助范围。 二、李金川反馈说当时苏荣驾驶的三轮车被后面超车的越野车扛翻,导致其车辆翻车李元祥死亡,该车逃逸。但是方城县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未提及该事故有第三方车辆逃逸。不属于政福保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无法理赔救助范围。 感谢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南阳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