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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请求党政府依法拆除违建、恢复宅基地原貌250620全文
提交时间 2025-06-20
来信内容 市长您好! 我同村组有一个村霸黑社会团伙:以鲁玉彦、曹德华、鲁博(音译)、鲁峰(音译)、鲁楠(音译)家族为首,涉嫌长期霸占集体土地、欺压村民。 [鲁玉彦(男村里叫海燕,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4405040018,现住南阳市兴隆路)、曹德华(15936160566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4606020021,现住南阳市兴隆路)夫妇和他们的女儿鲁楠(村里叫秀菊,现住南阳市),大儿子鲁波(现住南阳市)、小儿子鲁锋(现住南阳市)] 我的诉求: 1.依法拆除违建,恢复宅基地原状(椿树界以东本属于我家的被对方侵占宅基地和我家能往西通行到另一条路上); 2.彻查被举报人涉黑恶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3.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中国共产党万岁!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邓州市人民政府万岁! 陈述:2025年5月21日信件查询码:1741511400607024回复可以视为公安机关已经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此案涉及黑恶势力侵占财产,乡镇无执法权,为何不是由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原国土局)执法部门依法立案侦察两家(或六家)地籍档案、国家几次土地确权数据、核实农村宅基地资格、拆除违建恢复宅基地原貌、并依法追究黑恶势力的法律责任? 警方未调查涉黑线索,仅按纠纷调解,是否涉嫌渎职? 老房子197几年建的,2021年建新房前至今,我家一直在此居住生活,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不属于争议地块。 1)2021年建房前后卫星图等显示,对方于2021年建房时候在本人权属范围内新建违建; 2)2017确权图测量公示图已明确我家院墙边界位置,对方老房子的位置;若不够可以再调阅197几年初次划分宅基地使用权档案、老房子时地籍档案、197几年到2017年之前还有几次测量确权档案、2021年建房房宅审批表上两家界应是当年的椿树界; 3)2023年10月乡镇村调解双方时已经厘清事实:197几年当时双方(六户家)小椿树界位置、原貌。 在以前信中已经陈述对方不法言行,报警记录、视频等。对方长期纠集家族势力,威胁、恐吓村民,阻挠正常生活维权,符合“村霸”特征,这种涉及暴力威胁、长期欺压,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而非仅按纠纷调解移交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调解的局限性面对村霸黑社会,调解无法有效制止其违法行为,反而助长对方嚣张气焰。我是否通过12337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提交线索,彻查对方涉黑恶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家依法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建院墙院门、安装监控、安放野猪夹子(明确提醒村委和周边邻居)、养狗、烧火棍、擀面杖和农具等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2021年到现在已经过4年,申请执法部门拆除对方违建。我家可以送给对方《拆违腾退告知书》帮对方拆除。 证据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B5S489ptTWbQXPp0er_NEw?pwd=3456 提取码: 3456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13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宅基地使用权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违建。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多次强占土地、威胁村民,符合“情节恶劣”。 《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若涉及强占)。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若涉及团伙欺压,可定性为恶势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村集体决定不得侵害村民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工作顺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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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桑庄镇
回复时间 2025-07-02
回复内容 在接到单件后,镇村相关领导立即与村委取得联系,之前反映人通过法院反映该问题时败诉,反映人不服判决要求重新审理,但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均无法联系到反映人,目前该案件一直拖延未审理,反映人一直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