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投诉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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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3-06-06 |
| 来信内容 | 投诉人:包海龙,住南阳市方城县电视路468号,身份证号:411322199005160314,联系电话:15672776000。 被投诉人:董晓生,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关于董晓生律师滥用诉讼权利,咆哮法庭、威胁法庭,意图影响法院公正审理的事实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刚控告包付宇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董晓生律师作为王刚的诉讼代理人(王刚未到场),在2023年4月6日上午在方城法院开庭时,当南阳市检察院出庭人员发表意见称包付宇不构成犯罪建议法院依法改判后,董晓生律师当场在法庭上大声咆哮,称如果法院敢依法改判,他和王刚会一直上访、向上反映情况(当天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有证可查),因视频证据投诉人无权调取,请求司法部门核实。投诉人认为董晓生律师作为执业律师,滥用其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威胁法庭,意图干扰司法的公正、影响法院的审理结果,违背了律师执业道德和纪律。 二、关于董晓生律师唆使当事人王刚四处上访的事实 案件开庭以后,董晓生律师唆使王刚并替王刚起草信访书信材料,向南阳市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递交,意图颠倒黑白干扰司法的公正、影响法院的审理结果。 综合上述,请贵单位依法对董晓生律师进行处理。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南阳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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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3-06-16 |
| 回复内容 | 包先生,您好,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律师协会受理投诉时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因您在3个工作日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不予立案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