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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关于南阳市峡光司法鉴定所所出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结论的投诉
提交时间 2025-02-19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永安财产保险南阳中支的代表,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车方的保险公司,现就南阳市峡光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对曹道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豫南阳峡光司鉴所【2025】临鉴字第15号)结论中的不当言论及鉴定行为提出正式投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鉴定机构超越资质范围作出结论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其资质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然而,峡光司法鉴定所在曹道才的鉴定报告结论中,明确提到“交通事故引发的疾病”,但经核实,该机构并无鉴定伤病关联度及参与度的资质。此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也严重损害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二、鉴定结论缺乏科学依据 曹道才的诊断结果为“胆囊结石伴胆囊炎,行胆囊切除术”。根据医学常识,交通事故通常不会直接导致坏疽性胆囊炎。只有在事故引发严重感染、长期卧床等特殊情况下,才可能间接增加患病风险。然而,本案中,曹道才在事故发生后无明显外伤,且于次日即住院治疗胆囊炎,病程发展不符合交通事故引发胆囊炎的医学逻辑。峡光司法鉴定所却在缺乏充分医学依据的情况下,妄言其疾病为交通事故引起,明显缺乏专业性和严谨性。 三、鉴定结论不负责任,误导案件处理 作为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峡光司法鉴定所应秉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出具鉴定结论。然而,其在本案中的鉴定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臆断,且未对疾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充分论证。这种不负责任的鉴定结论,不仅误导了案件的处理方向,也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四、投诉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我公司提出以下投诉请求: 1. 请求贵局对该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撤销其中与事实不符的部分; 2. 请求贵局对峡光司法鉴定所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司法鉴定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平处理。希望贵局能够高度重视此事,依法依规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险公司的正当权益。 感谢贵局的关注与处理! 此致 敬礼!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 2025-02-26
回复内容

  您好,收到您的投诉后我局高度重视,经调查,现答复如下:

  1. 南阳市峡光司法鉴定所有从事法医临床人体残疾等级、人身损害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鉴定资质;

  2. 曹道才在本次交通事故前没有腹部相关的症状和体征。曹道才有明确的受伤史。曹道才伤后即有胸腹部不适,被发现其右上肢皮肤擦伤渗血,当晚没吃饭,当天半夜出现腹胀、腹痛、恶心呕吐,至邓州市中心医院b超检查,随后住院治疗。曹道才本次受伤与出现腹部症状体征具有时间上的相关性,位置相一致,症状体征具有连续性。符合在胆囊结石基础上外伤促诱发急性坏疽性胆囊炎的病理过程和规律。所以,该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

  3. 本案从受理、检验至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每个阶段都程序合法。

    若您对以上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您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或者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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