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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标题 | 关于桐柏县向家岭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项目可能涉嫌税金流失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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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4-07-24 |
| 来信内容 | 关于桐柏县向家岭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项目可能涉嫌税金流失的情况向您反映,并请求许县长在百忙之中予 以关注。 2017年10月,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城公司)中标了桐柏县向家岭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第一标 段,该项目由桐柏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投公司)发包建设。该工程于2021年10月21日竣工验收合 格,合同签约价为18401800.5元,最终结算价为333892393.12元。该项目的工程款路径一直是建投公司先支付到 新城公司,新城公司收到工程款项后再支付到项目上。 2024年3月,建投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苏豪、雷海洋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二人遂持该《情况说明》向桐柏 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尾款,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下发(2024)豫1330民初683号判决书,并据此做出 判决认定雷海洋、苏豪为项目实际施工人,我公司与建投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由建投公司直接向苏 豪、雷海洋支付工程尾款12269293.12元,现判决已生效,二人已经向桐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雷海洋、苏豪是两位自然人,并非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所以税务机关不会要求二人依据合同纳税, 而两人实际却又从建投公司获得了1200多万的款项,出现典型的税金缴纳主体、结算主体与实际收款主体信息严 重不匹配的情况。同时,由于新城公司做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方和纳税主体已开具2000多万元的工程款发 票,剩余1200多万款项已与新城公司无关,但国家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时还是会要求我公司按合同及审核结算定 案金额进行纳税,因此给新城公司造成巨大的税务风险。 纳税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每个合同参与人对税金缴纳均具有监督和配合义务。在中共中央特别强调保护发展 民营经济的当下,为使双方对税金缴纳和发票更加合规化,针对以上情况,新城公司已于2024年7月19日向建投公 司书面发送告知函,告知其向雷海洋、苏豪付款及开票中存在的风险,并请求将原审核结算定案金额进行变更, 以便与发票及付款的金额保持一致。但建投公司对此并未采取措施或沟通,因建投公司是您领导下政府的投资平 台公司,若处理不妥将会对政府造成不好的影响,为此,特向领导写信反映情况,恳请领导关注并监督建投公司 合规支付、加强对发票的审核。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桐柏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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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4-08-07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请您收集并保管好相关证据,走法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