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 在租赁的耕地上建厂认定违法违建两月有余却没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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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3-05-08 |
来信内容 | 首先感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领导在百忙之中,为民做主。并快促西峡县自然资源局3月2日在GPPS2302235882信件的回复,经上次的回复已过去两月有余。针对西峡县同盛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俊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588589230X,的立案情况至今还是一个未知数。西峡县自然资源局明确回复经实地调查认定该工厂法定代表人程俊校,在租赁的耕地上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未批先建。没有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违法建厂2.1亩。所以综上所述:该违法行为致使耕地变成了实际的工业用地,以租代征成为事实。。。那么如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行径,为何已经过去两月有余还没有实质的进展?工厂继续在经营?工厂外的耕地上依然堆积着大片工业机械?放任违法行为继续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 号发布,第588 号、第653 号修订)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60 号)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刑法》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如此法律条款适用清楚,为何迟迟没有动作? 4.28日张志强副市长召开南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专题会议。那么这个以租代征,未批先建,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小小加工厂,已经被西峡县自然资源局认定为占用耕地的违法违建是否包含在内?难道真要一而再再而三的反应后让老百姓去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上告到下产生官民矛盾?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促成西峡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尽快拆除违法违建,恢复土地原状。为盼!!!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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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3-05-19 |
回复内容 | 西峡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群众反映信访问题的情况报告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接到领导交办的“在租赁的耕地上建厂认定违法违建两月有余却没进展”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项调查工作组,进驻双龙镇小集村实地调查。经过调查核实,该问题属于重复举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西峡县同盛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俊校),男,汉族,现年60岁,住西峡县城关镇南大街2号,手机号码15839906398,身份证号码41292319630519511X。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588589230X,企业住所:西峡县双龙镇小集村。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该问题属实。西峡县同盛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俊校)于2011年2月至今租赁双龙镇小集村台子组村民李明会土地2亩、李明钦土地1.2亩用于建厂。经实地勘测,该公司实际占地面积2.1亩,地类为现状工业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没有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据以上调查事实认定,西峡县同盛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俊校)在没有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西峡县双龙镇小集村台子组土地2.1亩用于建厂,属于未批先建违法用地,我局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三、下步计划 继续加强西峡境内的土地监管工作,加大土地动态巡查力度,制定巡查路线,扩大巡查范围,更好地打击各类违法占地。
西峡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