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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的使用
提交时间 2023-03-03
来信内容 我企业是本市一家物流运输企业,最近从应急管理部得到消息:依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第五条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不对外经营),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特此咨询市局: 1.企业设立撬装式加油装置,为企业自有车辆加注柴油使用,在应急管理部门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 2.企业自用撬装加油装置是否需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柴油纳入危化品后已经在使用的撬装加油装置需要补办哪些手续么。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应急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3-03-21
回复内容

一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30号)的规定,企业自用橇装式加油装置为企业内部加油使用(不对外经营),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九条的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二是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 56-2021)第3.0.3条的规定:“橇装式加油装置不得用于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之外的场所,并应单独建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如需建设橇装加油装置用于企业自用,需取得包括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在内的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建设。

三是橇装式加油装置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自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主要监管责任,应急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