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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南阳宛城区滨河路花鸟市场精品萌宠犬屋屡次出售高危传染病病狗
提交时间 2023-11-28
来信内容 主要诉求:南阳市宛城区萌宠精品犬屋老板于2023年10月28日卖给我一只犬瘟细小病狗,狗品种为法斗花费1300元,看病花费700元,最终不治而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店家出售病狗且并未向消费者出示任何防疫证明属违法行为。要求:南阳农村农业局畜牧执法队秉公执法,退回全部费用且依法对商家做出应有处罚。 简要概述:商家屡次卖病狗,经协商无果,现根据法律法规申请退全款1300+700元。 事实和理由:南阳花鸟市场宠物店屡次出售病狗。您好,这边于2023年10月28日 下午在南阳滨河路花鸟市场精品萌宠犬屋购买了一只法斗犬,花费1300元。10月29日(次日)便发现该狗流鼻涕咳嗽随即看病治疗,治疗并无效果,短时间内发病且经检测该狗患犬瘟细小传染病。随即微信联系卖家,卖家不予回话也不予理睬。11月18日拨通卖家电话其态度十分恶劣,并说该事与他无关是狗狗自己的原因。11月19日联系12345介入处理,处理结果是卖家更换一只小狗。11月21日卖家以跑腿形式发来一只比熊犬,接到就检测仍是犬瘟,故退还于该店。因该店屡次给的是病狗且不承认患病事实,没有一点诚信,11月23便与店家协商退款,店家拒绝协商并态度恶劣,删除了我的微信,最终导致小狗死亡。贵阳道恩吉尔动物医院院长汪席发曾明确表示 从感染到发病最长可达半个月潜伏期,卖家声称只包动物24小时健康明显是签订霸王条款,而且我还没有签署协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当地动物管理条列,该商家在出售犬只时应出具合格的防疫及健康检疫证明,该商家并未提供,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第二十九条及四十条规定。希望政府能为消费者主持公道。该宠物店屡次出售病猫狗,且该宠物店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宠物活体经营及用品零售,不含宠物医疗,该店超出经营范围屡次给猫狗注射疫苗并做消声术以及裁耳手术,希望政府严查。(该商家工商注册号:411302618293660) “短时间内发病,售犬时也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该宠物店在销售宠物前应保证宠物健康,出售健康宠物且出示健康证明是店家的责任,商家取得了经营资质,就应该履行责任。销售的犬只质量不合格属于消费欺诈,售卖感染犬瘟的狗属于违法行为。 申请理赔法律依据: 1. 商家出售犬只时并未向消费者提供犬只健康证明或检疫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及第四十九条规定明确指出:“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同时该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臧、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末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2. 根据《南阳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第三十一条:“经营销售的犬只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犬只登记证及犬类免疫证明。” 宠物店出售宠物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件和手续。这些手续通常包括宠物的免疫证书、疫苗记录和健康证书等。 3.隱瞒末经检疫合格的事实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经营者的相关义务。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从事动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痛预防工作,在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经营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没不合格的动物。基于此,作为萌宠精品全屋经营者,应当做到合法、诚信经营,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疾疾病预防,近免经营不规范带来的潜在动物疫情风险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该事件中宠物店老板将未取得检疫合格证禁止流入市场且携带犬瘟等高风险传染的犬只进行售卖,构成了消费欺诈。 4. 关于退还治疗费用。 消费者遭受的其他合理损失仍应获得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除可以获得购物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外,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民事费任。 5. 政府或农林农业局对商家进行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末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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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回复时间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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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于第一时间转宛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理。因系统平台改造,现平台恢复正常,如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南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联系,联系电话:0377-63888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