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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淅川县上集镇市场监管包庇
提交时间 2023-06-14
来信内容 内容:事实经过本人在淅川县启贤路与楚都大道交叉口西南80米南阳京闽盛茗茶文化有限公司购买茶叶一饼事后发现没有生产厂家和地址生产日期也没有后在小程序投诉到12315.上集市场监管受理经办人过了这么多天告诉我他有为什么没有写在茶饼上然后给我发了一个视频为茶饼礼盒的解释说我当时没有要礼盒我想问你拍的那个礼盒上面是GB/T31751我的茶饼是GB/T31751-2016难道是产品和包装不符合?难道这就是审查力度和公职人员的解释后发现市场监管给我的看的商品上商家地址为福建宁德福鼎市桐城镇柯岭村大坪新村41号后我自行拨打电话厂家解释为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桐城街道柯岭村大坪新村41号不一致是否可以认为高人出招?现做标签包庇还是说失职还是说人情世故?根据GB7718-2011法律规定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3.7不应与食 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我就不知道作为一 一个公职人员不去检查难道相关条例需要我们一个消费者和公民去进行查询并向市场监管人员进行答辩?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3-06-27
回复内容

接到来件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将来件转到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上集镇市场监管所会同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此事。现将相关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戚浩斌在淅川县启贤路与楚都大道交叉口西南80米,南阳京闽盛茗茶文化有限公司购买茶叶饼。事后发现没有生产厂家和地址,生产日期也没有,后在小程序投诉到12315。上集市场监管受理,经办人过了这么多天,告诉我他有为什么没有写在茶饼上,然后给我发了一个视频,为茶饼礼盒的,解释说我当时没有要礼盒。我想问你拍的那个礼盒上面是GB/T31751,我的茶饼是GB/T31751-2016,难道是产品和包装不符合?难道这就是审查力度和公职人员的解释?后发现市场监管给我的看的商品上商家地址为福建宁德福鼎市桐城镇柯岭村大坪新村41号。后我自行拨打电话,厂家解释为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桐城街道柯岭村大坪新村41号,不一致,是否可以认为高人出招?现做标签包庇还是说失职,还是说人情世故?根据GB7718-2011法律规定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我就不知道作为一个公职人员不去检查,难道相关条例需要我们一个消费者和公民去进行查询,并向市场监管人员进行答辩?

二、调查情况

投诉人戚浩斌于2023年6月1日下午,到南阳京闽盛茗茶文化有限公司淅川上亿店,以200元价格购买福鼎白茶茶饼一枚。当时戚浩斌对店内服务人员称是送给自己人,不需要外包装,服务人员就按其要求把外包装盒子退了下来,用一张茶饼纸包裹后,送给戚浩斌(上述事实有现场证明人崔瑞芬写的证明和店内的视频监控为证,附后)。

戚浩斌于2023年6月3日下午2时以该店销售三无茶饼为由投诉到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我局接到投诉后,安排上集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南阳京闽盛茗茶文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后,即以该店销售的茶饼有包装且将照片反馈给戚浩斌,并告知是买方不要外包装不构成“三无”产品销售的事实。

但出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实际情况,我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协调商家同意退还购其200元茶款。但戚浩斌拒绝,要求必须十倍赔偿,还以《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反诬执法人员不懂法,偏袒茶叶店。后南阳京闽盛茗茶文化有限公司老板与戚浩斌协商达半个小时之久,戚浩斌仍要求五倍赔偿茶款,协商未果。我局调解失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我局对戚浩斌的十倍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戚浩斌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于2023年6月14,分别通过领导信箱和河南省信访系统进行投诉。

三、处理意见

我局接到市局领导信箱来件办理单后,随即对南阳京闽盛茗茶文化有限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检查,经查该茶叶店销售的福鼎白茶系2018年压制茶,属老白茶,可长期放置,厂家有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该茶饼外包装系定制产品,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均有,标签因为是2018制作的,生产标准仍按以前标识数字制作。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我局处理意见如下:

1、依法对买卖双方进行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为在赔偿款上产生分歧,最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2、对商家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3、对戚浩斌十倍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