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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 孤儿助学和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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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4-11-17 |
来信内容 | 您好! 我咨询咱们市孤儿助学和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时间问题,我于2024年6月完成本科学业,孤儿助学和基本生活费也发放到2024年6月结束,但我在2024年9月入学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我在9月末将继续申请孤儿助学金和基本生活费的资料提交给方城县民政局,但由于学信网验证报告在10月下旬才更新,我也及时向本县城的民政局提交。 但我的孤儿基本生活费1050元/月截至目前未补发7、8月份的;孤儿助学金1000月/月未补发9、10月份的。本月(11月份)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孤儿助学金都全额发放了,请问之前月份未发少发的金额会补发到我的社保卡里吗?由于本人现在研究生求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支出金额都蛮大的,这笔金额对本人而言还是很有帮助性的。期盼领导回复解答,感谢!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南阳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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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4-11-19 |
回复内容 | 关于孤儿助学和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回复: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规定“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根据《河南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豫民文2021﹝275﹞号)第八条规定“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内。(二)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第八条规定“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7、8月份不发,其他月份每人每月1000元),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第十条规定“受理孤儿助学申请的民政部门完成受理、确认工作后应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从完成确认的次月开始发放)将助学金发放至受助本人的银行卡(一卡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