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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请求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处置宋世浩控 告镇平县县医院、县卫健委的诉求(20201027)
提交时间 2020-10-27
来信内容 请求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处置宋世浩控 告镇平县县医院、县卫健委的诉求(20201027) 尊敬的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尊敬的闫广州(主任): 控告人:宋世浩,男,出生于1973年4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校场路36组108号,身份证号码: ,现临时住址:镇平县侯集镇宋小庄村6组,外出务工。工作单位:无。职业:农民工务工。通讯地址:河南省镇平县侯集镇宋小庄村6组,联系电话:15303772195。系姜登秀之子。 被控告人:1,镇平县人民医院,院长:刘金峰。医师:赵钰,侯阳 侯君。护士: 2,镇平县卫健委,主任:吴鹏。 控告诉求: 1,请求南阳市政府依法另行指定分管职能部门及责任人,处置宋世浩控告县医院的行政违法、违规之纠纷,对于县卫健委,人家给我了不予受理告知书,我也不找他们处理了。我找南阳市政府、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置。 2,请求南阳市政府、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处置宋世浩 控告县卫健委编瞎话欺上瞒下的行为是否属实的问题。 4,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章、制度、规范、办法,公平、公正、公开调查处理患方姜登秀被镇平县人民医院停药(不给治疗心脏病,只管腹泻发烧),违反诊疗规范,医师以外科专业给我妈治疗心内科疾病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各方一个交代,有责追责,无责还人家一个清白,给我们患者家属一个书面答复。 5,要求镇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吴鹏书面回答,我们来换位思考,假如您是患方家属,患者有心脏病给予停药(美托洛尔),发现房颤不给治疗用药,只管腹泻发烧,造成心脏停止跳动,昏迷、上呼吸机这种情况,您愿不愿意?这事现在患方家属到处控告(你们县卫健委给我两次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满意,医师、护士感到委屈,政府烦,您本人也烦,这说明了镇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出了问题,造成多方都不满意。 6,要求镇平县人民医院给患方家属提供全部录像,依法告知让患方感动的医护工作人员的姓名,患方家属要感谢相关的有责任心、有良知的医护人员,依法精准追责违法、违规之重症医学科的责任人,病案科杨芳同志我认为认真负责,急诊科的三位不知姓名的医护人员,对我妈的疾病尽了心,我通过录像能感受到,我很感谢,没有控告。做人、做事要首先对待起你自己的内心,不能瞎告、胡告、乱告,让好人伤心,让应当担责的人逍遥法外,一码归一码。 7,我不是医闹,我不戴县信访局给我的医闹帽子,我不是讹诈你们县医院的,我妈人都死了,我非常伤心、难过、愤怒,内心充满仇恨,我妈年龄大了,又有基础病,往生老病死这个方向发展的基本面不会改变,终有一死,但是有病给停药,不给治疗心脏病,这种做法,这种死法,让我们无法释怀,让我们内心非常难受,我妈的生命我不会拿来做交易的,我对县医院充满仇恨。 通过我寻求真相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人性的冷漠,麻木不仁。我同时也感受到了县政府相关的医保政策对弱势群体关怀的一面,我有感恩的心,政府的好政策被一些人执行的变了样,伤害到我母亲的生命,我很难受、伤心,我不服! 8,控告镇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患方家属宋世浩提出控告县医院的诉求,不公平、公正对待,涉嫌偏袒县医院,成为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不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范、办法等等的法规,不执行国家医疗纠纷的相关政策,让我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习主席的〝办理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倡导落地实施,让我感受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平正义。 事实与理由: 1,我妈姜登秀的突然离世,我不认为是自然的寿命终结过程,一定是哪一个关键点的环节出了错,是县医院赵钰,侯阳,侯君等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对于姜登秀的疾病病因不采取针对性、实质性的、对因治疗措施,停药,放任疾病恶化,是造成就诊人姜登秀心脏骤停,昏迷,直接原因,严重损害了就诊人姜登秀的身体健康,造成无可补救之严重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及医疗损害,虽然人年龄大了,终有一死,但是这种死法,让我们无法释怀,让我们内心非常难受,对县医院充满仇恨。 通过我寻求真相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人性的冷漠,麻木不仁。我同时也感受到了县政府相关的医保政策对弱势群体关怀的一面,我有感恩的心,政府的好政策被一些人执行的变了样,伤害到我母亲的生命,我很难受、伤心,我不服! 对于县医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县卫健委不履行法定职责,说瞎话,甩锅给公安、法院的行为,我将分别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向进行控告与追责,我文化水平有限(初中未毕业),不会告状,告不赢,是我自身无能,超出我自身能力了,但是我不服,我要求镇平县人民政府对于自己分管领域的事项,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处理姜登秀家属的控告事宜,对各方有所交代。 2,县医院在对待我们的态度上极其恶劣,某某人说:不球搭理他,愿上哪里告,就让他去那里告。这点没有证据,因不是我的电话,但此事属实,不是我瞎编的。县医院认为在姜登秀的住院过程中无 过错(见证据证据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我们患方家属是无事生非,故意找茬,有意讹诈,虽未明确表述,但就是这个意思的流露。 3,县医院第4次住院病历中: (1),重症医学科的护理记录单20200702在心率一栏中,房颤 二字,明显有涂改的痕迹。 (2),第4次入院记录第1页中,既往史的记录称:间断口服 美托洛尔片 ,家族史:2姐1弟,身体健康。 上述记载均与事实不符,我们一直在给姜登秀服用美托洛尔缓释片(倍他乐克),姜登秀的2姐1弟,也就是我舅和俩姨,均已故,综合以上情况,我认为医生病历中不真实记录姜登秀的真实情况,有异议,其病历书写没有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认为县医院有伪造、篡改,编造,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的行为,认为其行为和病历违法违规,镇平县人民医院认为在姜登秀的住院过程中无过错。医患双方有争议。 4,通过我在县医院复印的病历,我发现在县医院在给姜登秀这次住院诊疗活动中,县医院把姜登秀原本口服用于预防、控制、治疗心脏病方面的的药物给停了,证据见证据10 , 17 ,(第1,2,3次住院病历,姜登秀的心脏病方面的服药情况)也没有给予这方面的其他治疗药物,对于有心脏病的患者姜登秀来说此时此情此景,没有实质得到预防、控制、治疗心脏病的有效药物,造成的后果,就是姜登秀昏迷状态,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证据详见证据10 (住院病历第4次)我认为存在重大问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县医院也不给我详细解释,县医院的诊疗活动违反了以下几条: (1),执业医师法 第22条 第1、2款,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第37条第1、2款,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2),治疗规范, 心房颤动:目前的认识和治疗的建议-2018,中国心脏起搏与心电生理杂志,2018,32(4):315-368) (3),心力衰竭临床路径,心房颤动介入治疗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4),药品说明书: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说明书 以上证据和事实充分说明了县医院在姜登秀的住院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病历像挤牙膏似的不给全,有心脏病不给治,还把原本的药物给停了,其提供病历的过程中有伪造、篡改,编造,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的行为,不让录像等等诸多问题和违法、过错、及掩盖违法过错等行为,重症医学科看人带帽,看人下菜,冒冒失失的停药,把我辛苦建立起来的预防控制姜登秀心脑血管疾病的防线给拆除了,这种愚蠢至极的行为,其学术水平和医疗道德极其低下,存在重大过错,连我们宋小庄的村医都不如,换成哪个科室的医师都不会干出这种事情。 5,关于镇平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医生赵钰,侯阳,侯君,三位医生的资质问题,我一直在要求县医院,县卫健委提供三位医生相关的资质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问题,证据见证据14,15,16 医疗纠纷争议处置申请书(20200812)及我口头在县医院,卫健委的申请。县医院不给,我没有办法,一直向卫健委反映,卫健委也不受理,见证据 13 、24 两次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我没有办法,自己在卫健委网站上查询上述医生的执业证书,见证据19、20、21,赵钰、侯君执业是外科专业,侯阳查询不到。 县卫健委给我提供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情况证明,见证据2 ,证明涉及医务人员持有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县医院拒绝提供上述材料证明。我认为,赵钰,侯君两位医师的执业是外科专业,侯阳查询不到,上述三位医师不是心内科的专科医生,不是消化内科及呼吸科,不是主任医师,也不是博士生导师,非经验丰富且训练有素,在业内名不见,经不传,没有相关领域的资质,冒冒失失的停药,把我辛苦建立起来的预防控制姜登秀心脑血管疾病的防线给拆除了,在处理姜登秀的病情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造成姜登秀病情延误的重大过错,严重损害了就诊人姜登秀的身体健康,造成无可补救之严重后果,我对此进行控告,要求政府依法处置。 6,对于县医院暴露出来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我向卫健委及公安局进行控告,卫健委给我开具了:证据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证据2,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情况证明。然后就不管不问,把我的多个诉求,统一打包,贴上民事责任的标签,让我到法院去起诉县医院,把自己承担的监管责任,行政调解医疗纠纷的义务推得一干二净,我不服县卫健委的上述做法,就把公安局、县卫健委告上法庭,见证据:4、5、6、7、8、27、28、29、30。我多次在信访网站投诉相关问题,见证据:14、15、16。卫健委对此不予受理,给我了不予受理告知书,见证据:13、24。既然卫健委不管这事,我也不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了,我也不找卫健委管这事了,我就找市政府,市卫健委来解决县医院的行政违法、违规行为。我相信党和政府能够公平的处置此事,至于姜登秀在县医院治疗过程中有昏迷,插管,上呼吸机的情况后果,与县医院重症医学科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是另外的民事纠纷争议,这事情政府不管,行政不调解,人民不调解,那就只有走民事诉讼程序让法院来管了。但是县医院的行政违规行为,一码归一码,肯定有个政府职能部门来裁判,有个说法,对各方有个交代。但现在我就相信市政府,市卫健委依法处置。对于上述的医师是否有违反刑法的情况,我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在法定期限内,给予我明确书面答复。 7,对于卫健委在处置我的信访诉求的过程中,在不予告知书中称:已短信告知。并且上传到信访平台,我从来就没有收到该次信访不予受理的短信告知和电话通知,县卫健委存在着编瞎话的问题,我请政府责令县卫健委吴鹏主任,签署诚信保证书,作为党员干部,盖着公章说瞎话,这事办的,还让我们老百姓到哪里去说理? 综上所述,县医院赵钰,侯阳,侯君等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对于姜登秀的疾病病因不采取针对性、实质性的、对因治疗措施,停药,放任疾病恶化,是造成就诊人姜登秀心脏骤停,昏迷,直接原因,严重损害了就诊人姜登秀的身体健康,造成无可补救之严重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及医疗损害,虽然人年龄大了,终有一死,但是这种死法,让我们无法释怀,让我们内心非常难受,对县医院充满仇恨。 通过我寻求真相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人性的冷漠,麻木不仁。我同时也感受到了县政府相关的医保政策对弱势群体关怀的一面,我有感恩的心,政府的好政策被一些人执行的变了样,伤害到我母亲的生命,我很难受、伤心,我不服!通过这次县医院诊疗姜登秀的活动,我感受了很多问题,我最大的过错,就是不该把姜登秀的生命托付给你们县医院,你们县医院根本就不把我们老百姓的生命当回事,死了,是患者病重,自己择的一干二净。镇平县人民医院是一个不能让患者放心,值得生命相托付的地方,这事情如果有假如,在中医院,在公疗医院,我找熟人住院,事情不会办成这样。 县卫健委主任吴鹏疏于对县医院的监管,县医院院长刘金峰不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不落实临床路径,管理混乱,是造成姜登秀被诊治腹泻发烧,不管心脏病,还停药,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行政管理渎职之责,这与民事侵权医疗损害纠纷是不同的两码事,我请求南阳市政府、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处置我的控告事宜。 此致 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控告人:宋世浩 2020年10月27日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0-11-02
回复内容

交办镇平县卫健委核实,经卫健委调查组调查,情况如下:

(一)患者情况。患者于2020年7月1日下午急诊送入县人民医院,并于晚上21:24分由急诊科转入重症医学科,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高血压1级、冠心病 心肌缺血、快速型心房纤颤、陈旧性脑梗死、糖尿病、陈旧性肺结核。7月4日18:07分患者出现休克症状,心率由106次/分持续下降至43次/分,血压、血氧饱和度测不出,立即给予心肺复苏、电除颤等抢救措施,18:20抢救成功。与患者家属沟通病情后,家属要求自行转院,并于7月4日晚上9:00左右转出市医专一附院,7月5日上午在县人民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患者在南阳市医专一附院住院4天,7月8日出院回家,7月9日去世。

(二)纠纷处理情况。患者家属于7月12日下午到县卫健委反映,要求卫健委解决。卫健委医政股于7月13日受理投诉,进行行政调解;在医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情况下,双方同意通过医学鉴定确定医疗责任,由患者家属写出申请,医政股开具委托书,委托南阳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市医学会以患者已入土、无法确定医疗损害结果为由,未受理鉴定委托。患者家属于7月14日写出诉状,将卫健委起诉到镇平县人民法院。镇平县人民法院于9月22日下午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前未判决。

三、反映相关问题情况

1.相关医护人员资质问题。根据调查,患者经治医师,护士均符合从业要求,不存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业问题。

2、关于伪造、篡改、隐匿病历问题。

1)关于房颤。调查组调取了患者姜登秀电子病历及护理记录单复印件,认为护理记录单“房颤”一栏不存在伪造病历行为,原因一是“心律描述前后均为房颤”,与当时病情相符,不存在涂改后病情有新的变化”;二是当时病人的脉率、心率数值显示为房颤,与描述一致”。存在未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病历的问题,但其行为与姜登秀之病情进展无直接关系,建议由县人民医院按照规章制度给予当事人处理。

(2)关于病历当中显示患者姐弟健康但实际已故的问题。经查, “系模板复制后结合本次做了修改,造成亲属健康情况与事实不符”。病历中该项内容存在一定瑕疵。

3)关于病历中“间断口服美托洛乐”的表述。据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情况说明》,“该院在采集病史时,由其女儿宋士玉代述,只能提供患者在家大概服用有“美托乐尔”一药,具体用法、用量不详”。由于医患双方意见不一,当前缺乏有效证据,无法判定该表述是否有误。调查组查询了电子病历和美托洛尔的使用说明及禁忌,认为:患者在院期间“存在低循环、低灌注”状态,属于“美托洛尔”使用的禁忌。县人民医院停用美托洛尔,使用“极化液”(胰岛素+氯化钾+葡萄糖)对患者进行救治,符合治疗原则。

3、关于医院不让拍照、录像的问题,现行法律未规定在封存病历时必须拍照或不能拍照,此诉求不属卫健委行政事项。

4、关于患者家属请求调取监控视频。现行法规并无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在医疗纠纷中向患者或家属提供监控录像,因此,患者家属的诉求,不属卫健委行政职责。

5、关于卫健委给予患者家属信访答复。调查组查看了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供的手机截图,显示8月17日11:51分,向家属宋世浩发送了通知短信。

      综上调查结果,县人民医院在病历书写、封存病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责成县人民医院对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进行调查,并对当事人给予处理;责成县医院对患者家属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积极与家属沟通。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调解的,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