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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提交时间 2021-06-03
来信内容 我于2002年购买了位于兴隆路5号的原南阳市车站信用社的成套单元房,该房已进行了首次登记(共三幢楼的大证,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宛市房字第40780号),目前没有办理属于个人的不动产权证。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第四条:“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按照这条规定,我买的房子已办理首次登记且原单位已不存在,是否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如能办理,具体到那个部门办理?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1-06-10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中心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基本情况:

王先生反映2002年购买了南阳市车站信用社的成套单元房,该房已经办理首次登记,目前没有办理属于个人的不动产证书,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第四条:“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按这条规定我是否可以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如能办理,具体到哪个部门办理?

处理结果: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王先生根据以上规定,提交符合登记条件的材料,到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南区三号楼二楼南区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应由所涉及的民事主体来启动申请,登记机构处于服务角色,登记机构不能干涉民事行为,这是民事主体对自己事务自我决定和处理的表现。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