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 宛都名邸小区不动产登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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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19-11-10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局长好,购房多年,入住多年,多次询问置业公司,回复快了快了,一推再推,群众利益没人管没人问,到底因为什么办不了,不知道,现在就想知道置业公司是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申请了?谢谢领导!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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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19-11-13 |
回复内容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实行依照当事人自行申请登记的原则。经查宛都名邸未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首次登记(即以前俗称办理房屋大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请根据当时签订的合同联系开发单位,由开发单位携带建设房屋的合法有效资料,前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首次登记,完成首次登记后,投诉人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分户证),我中心将积极配合投诉人完成登记事项。(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应由所涉及的民事主体来启动申请,登记机构处于服务角色,登记机构不能干涉民事行为,这是民事主体对自己事务自我决定和处理的表现。因开发商原因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期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属于买卖双方的民事纠纷,业主可根据购房合同约定事项进行民事诉讼 |